山东房屋征收新规明年3月实施 提高补偿标准

2014-11-28 18:35: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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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会现场

  鲁网11月28日讯(记者 罗燕 通讯员 王小强 井坤)记者今天从山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5年3月1日正式施行。

  《条例》在提高补偿标准等等方面有较大进步

  山东省政府法制办主任孟富强介绍,2011年1月19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称国务院条例)颁布实施。据了解,国务院条例实施以来,山东全省发放房屋征收决定1097个,涉及被征收群众29.5万户、房屋建筑面积4500多万平方米。

  11月27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条例》,于2015年3月1日正式施行。与山东以往的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相比,新《条例》在规范听证程序、提高补偿标准、细化评估程序、明确法律责任等方面均有较大进步。

  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李力介绍,此次实施的《条例》共六章四十八条,有许多制度创新,体现了山东特色。《条例》中明确了征收决定启动程序是规范政府征收行为、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房屋征收启动程序由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并完善了对具体征收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审查机制和形式要求。征收程序启动后,明确了房屋征收范围的确定时点,拟定征收补偿方案的具体内容、公示方式、征求意见时限等要求,充实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增加了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具体内容、范围和方式等规定。

  确保在同区位能买到不少于原征收面积的新房

  同时,《条例》明确了住宅房屋拆旧补新的补偿标准。《条例》规定,“对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该补偿标准高于国务院条例确定的补偿标准,目的就是确保被征收群众在同区位能买到不少于原征收面积的新房,保证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不降低、有改善。被征收住宅房屋的最低补偿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从工作实践看,各地住宅房屋最低价格补偿标准一般设定为新建商品房市场价格的90%。

  最低面积补偿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条例》还规定,“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进行最低面积补偿,最低面积补偿标准不得少于45平方米建筑面积。按照最低面积进行补偿所增加的费用,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承担”。李力说,这一规定的目的就是通过健全征收补偿保障机制,避免出现因征收导致被征收人无房可住,有利于消除社会弱势群体的后顾之忧。目前,全省各地最低面积补偿大都掌握在45—60平方米之间,为防止“一刀切”造成各地工作不衔接问题,“最低面积补偿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条例》明确临时安置费补偿原则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拆迁过程中自行安排过渡,都有一个过渡期限,给工作、生活等带来不便,并因此可能发生费用,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条例》规定,“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一次性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支付临时安置费;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

  此外,《条例》还明确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原则;并对国务院条例授权省制定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优先给予住房保障以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的具体办法,以及国务院条例未作规定的对出租公房征收补偿问题予以明确规定。

  建设单位违法参与搬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

  李力说,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将按照其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明确规定其法律责任。

  《条例》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进行了详细列举,增强了法规的严肃性和可操作性。《条例》还规定,对建设单位违法参与搬迁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李颖
新闻关键词:山东房屋征收拆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