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推动种业科技资源和人才依法向企业流动

2014-12-02 19:45: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打印

  鲁网12月2日讯(记者 罗燕)记者今天从山东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山东提出种业科技资源要向企业流动。山东省种子管理总站副站长曲辉英说,种业科技资源和人才向企业流动不仅是当现代种业发展的需求,也是保障粮食供给的需要。

  长期以来,我国的种业科技资源和人才主要集中在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3〕109号文件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下文简称《意见》)提出科技资源要向企业流动。

  曲辉英说,种业科技资源和人才要依法向企业流动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随着国外种子企业的不断涌入,来自跨国种业巨头的竞争压力越来越大。当前国际育种创新主体、机制、模式发生了深刻变化,加快现代种业发展面临的形势越来越紧迫。二是现代农业发展和保障粮食供给的需要。“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中国人的饭碗要牢牢地端在自己手中,而且我们的饭碗主要装中国粮;要下决心把民族种业搞上去,抓紧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从源头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大力推进育繁推一体化进程,推动民族种业做大做强。”

  曲辉英说,《意见》提出一系列针对性和操作性都很强的政策措施,促进人才、资源、技术依法有序向企业流动。首先,通过推动确权交易,让种业科技资源及成果流动起来。《意见》提出公益性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利用国家拨款发明的育种材料、新品种和技术成果,可以申请品种权、专利等知识产权,可以作价到企业投资入股,也可以上市公开交易。建立种业科技成果公开交易平台和托管中心,使公共科研成果有效转化。

  同时,通过强化合作交流,让科研人员流动起来。《意见》支持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与企业开展合作研究,通过兼职、挂职、签订合同等方式,与企业开展人才合作;鼓励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科研人员到企业从事商业化育种工作;明确商业化育种成果及推广面积可以作为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支持企业建立国家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院士工作站、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实施省泰山学者种业人才计划。

  此外,通过创新科研成果收入分配机制,把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调动起来。《意见》要求要研究确定种业科研成果机构与科研人员权益比例,并在部分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开展试点,调动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创新积极性,加快新品种培育和转化速度。

 

  

  

  

责任编辑:李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