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速路财损事故不快处 将罚200元

2014-12-10 17:26: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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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12月10日讯(记者 王文婷)今天上午,山东省高速公路机动车财产损失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工作推进会在济南召开。记者在会上了解到,自今年10月1日山东省内高速公路开始执行交通事故快处快赔政策以来,对违反该规定拒绝撤离现场并造成交通拥堵的事故方驾驶员,山东省高速交警部门尚未正式进行处罚。山东省高速交警总队相关负责人表示,相关部门正依据两月实施期间情况完善事故快处快赔政策,对符合事故快处条件但未快速撤离并造成交通拥堵的,高速交警将严格处以罚款200元、暂不记分的处罚。因涉牌违法造成事故另一方理赔难的,交警将按照交通肇事逃逸立案处罚。

  据了解,今年9月23日,山东省公安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联合制定下发了《山东省高速公路机动车财产损失交通事故快速处理规定》,并于10月1日起在省内高速公路上正式施行。山东省高速交警总队副总队长王村天表示,政策施行两个月的时间里,省内高速公路上未发生因交通堵塞引发的较大次生事故。“这类次生事故在去年和前年的统计中还十分多见,近期没有发生一起。”

  据高速交警部门统计,今年国庆假期期间,通过快处规定共处理交通事故1051起,占事故总数的58.16%,其中,391起交通事故当事人按照快处规定第一时间自行从事故现场撤离,其他大部分驾驶员也都能按照事故 快处有关规定尽快离开现场,未造成明显交通拥堵。

  另外,执行快处规定的1051起事故中,共有775起交通事故通过保险公司理赔点办理了理赔手续,未滞留高速路上等待理赔员现场勘验。

  和去年同期相比,今年国庆假期中,交通事故减少253起,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分别下降35.29%、42.86%,事故发生率明显下降,有效预防了次生事故和道路拥堵。

  省高速总队副总队长王村天表示,事故快处政策施 行以来,对符合事故快处条件但未快速撤离、造成交通 拥堵的,高速交警尚未开展处罚。

  王村天表示,今年9月23日,省公安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联合制定下发该文件,10月1日起开始施行,由于中间缓冲时间短,施行后也出现了一些反映较为集中的问题。

  “问题主要在于在驾驶员认识不到位,一线交警和 理赔人员对快处快赔的处理程序方面还存在一定认识问 题。”王村天称。经过两个月的施行,即日起,对符合 事故快处条件但未快速撤离,造成交通拥堵的,公安交 警部门将严格处以罚款200元、暂不记分的处罚。“对 于因为套牌、假牌、挪用号牌等涉牌问题造成快处后快 赔难的,公安交警部门将按照事故肇事逃逸进行处理。 ”

  王村天表示,目前,公安部也在研究在全国推行高速公路快处方面的措施,关于对驾驶员不快处施行记分管理的代码正在制定。下一步,符合事故快处条件但未快速撤离,造成交通拥堵的驾驶员还将面临记分处罚。

  按照规定,符合高速路事故快处交通事故应具备以下条件:仅造成车辆或所载货物的财产损失、没有人员伤亡或路产损失、车辆可以移动。

  在发生符合快处快赔程序的交通事故后,驾驶人应 立即停车,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 ,组织人员安全撤离。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现场及 车辆拍照固定证据。记下车牌号及联系方式后,迅速撤 离现场,约定到收费站、服务区或不妨碍交通的地点进 行后续处理。

  撤离现场后,应查验并可互拍双方的驾驶证、行驶 证、车辆参保及损失情况等,并妥善保管好高速公路收 费票据等证明材料。

  撤离现场后,若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有异议,应当报 警等候处理。同时,遇到车辆无有效号牌、驾驶人无有 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饮酒、一方逃逸和碰撞交通设 施等情形时,也应当报警等候处理。

  

  

  

  

  

责任编辑:刘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