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职工福利发放标准 节日发福利年总额不得超千元

2015-01-30 16:24: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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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1月30日讯(山东商报记者 王新超)近日,山东省总工会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通知》中对山东省职工福利发放做出了规定,要求节日福利年总额不得超过1000元,优秀学员奖励每人每次不得超过500元。

  该《通知》说明,根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基层工会组织使用工会经费给予工会会员过生日慰问”的规定,山东省基层工会可给予会员生日蛋糕等慰问品,或指定蛋糕店的蛋糕领取券,每人金额不得超过200元。

  与此同时,根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等方面的支出,主要用于工会组织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的规定,山东基层工会在法定节日可以发放中国传统节日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每位会员每年总额不得超过1000元。购买节日慰问品经费可从会员缴纳的会费和拨缴工会经费收入中列支。

  此外,根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基层工会开展职工教育活动中的优秀学员(包括自学)给予奖励”的规定,基层工会可给予优秀学员(包括自学)一定的奖励,每人每次不得超过500元。

  以上标准规定适用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业工会。其他单位和经济组织的工会可以参照执行。

责任编辑:王海燕
新闻关键词:山东职工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