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贞坚受贿案一审开庭 被控非法收受财物858万余元

2015-02-01 09:23:00 来源:大众日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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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洪森 贾瑞君 报道

  本报济南讯 记者从省检察院获悉,由潍坊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菏泽市委原常委、统战部原部长刘贞坚受贿案1月30日在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

  起诉书指控,2007年初至2012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刘贞坚利用其担任巨野县委书记、菏泽市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其下属、有关企业和个人在职务调整、征地拆迁、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58万余元。

  起诉书共指控刘贞坚44笔犯罪事实。除3笔犯罪事实共计118万余元系收受企业、个人贿赂外,其余41笔犯罪事实共计739万余元,均系其收受下属贿赂,为下属谋取职务调整方面的利益。案发后,追缴赃款人民币333万元。起诉书称,被告人刘贞坚受贿数额巨大,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

  据介绍,因刘贞坚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都表示认可,辩护律师在庭前会议和庭审中对事实证据也都没有提出异议,公诉人只对被告人进行了简短的讯问,辩护人没有再讯问被告人。被告人和辩护人没有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

  最后陈述阶段,刘贞坚表示深深的悔恨、自责和愧疚。刘贞坚表示,是侥幸心理害了自己,认为收受熟人的好处不会出现问题,才导致今天的下场。

  当天上午庭审结束时,审判长宣布将择日宣判。

责任编辑:王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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