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外来打工者租房也可用公积金
鲁网2月7日讯(山东商报 记者陈晶)采访中记者了解到,为推动解决进城务工人员基本住房需求,山东省已经出台文件,提出到2017年,将劳动关系稳定的农民工基本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根据山东省要求,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工作稳定的,用人单位应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可按职工工作所在地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缴存比例不低于5%。农民工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6个月)以上,购买工作所在地自住住房的,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农民工在户籍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工作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农民工公积金的用途比市民要灵活,农民工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凭有效证明材料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农民工租住自住住房的,凭有效证明材料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期个人实际支付的房租额。非本地户籍农民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本地户籍农民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6个月以上未就业的,可凭有效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
住建厅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特别强调,所谓农民工,既包括本地户籍农民,也包括外来打工人员。“我们将逐渐取消户籍限制,外来打工人员既可以申请公积金,也可以申请公租房。”
责任编辑:王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