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公安消防人员变相指定消防产品将被追责

2015-02-23 10:42:00 来源:新华网山东频道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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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山东频道2月23日电(记者吴书光)今年3月1日起,山东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有法可依了。将从3月1日施行的《山东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提出,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中,公安机关消防人员利用职务为用户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品牌的,有关责任人将被处分,甚至追究刑责。

  这个《规定》提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中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责令有关单位、个人整改的;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未及时调查处理举报、投诉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高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公共建筑。高层工业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建筑高度超过100米,且标准层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屋顶直升机停机坪或者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

  《规定》指出,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等均有各自应负的消防安全义务。规划、住建、房产等部门负有相应的监督管理义务,如房产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指导使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对公共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

  另外,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应当履行消防安全义务,如不违法设置经营性场所或者库房;保持楼梯、走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堆放物品、存放车辆或者设置其他障碍物等。

  针对高层建筑中消防设施的维护等费用,《规定》指出,高层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更新、改造和共用部位火灾隐患整改的费用,在建筑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除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日常维修和维护费用外,高层建筑共用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开支范围;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由相关业主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各自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费用支出情况应当向业主公示。(完)

责任编辑:刘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