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顺村居审计 遏制“村官巨腐”
“坐拥20亿资产”的深圳龙岗南联村官周伟思、10名村官瓜分价值18亿元的316套安置房……近年来,各地在推进城镇化的过程中,因旧城改造、新农村建设以及征地补偿等衍生出多位“巨富村官”。据不完全统计,自2013年以来,全国各地公开的村官违纪违法案件有171起,其中涉案金额超过千万的案件有12起,涉案总金额高达22亿元。
“‘小村官、大腐败’已经成为中国社会转型期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如何加强村居监管,有效监管农村村居干部,是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建设的一大焦点。”全国政协委员、省政协副主席、民进省委主委栗甲说,去年,民进山东省委在对农村基层治理体系进行调研时发现,农村村居审计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
调研发现,我国农村村居审计主体“缺失”。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各省(市、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以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村居审计由各级农经部门负责,主要是乡镇农经站组织开展村居审计工作。但是当前农村村级财务多数实行村财乡管,乡镇农经部门直接负责村级财务管理,这就造成了农经部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村居审计主体地位缺乏权威性和公正性。
除了主体缺乏,村居审计的内容、标准也是千差万别,达不到农村基层治理机制需要的制度建设要求,影响了村居审计结论的社会公信力。一些依据地方或部门规章、文件实施审计获取的审计结果,往往不能被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采信,不被异地相关审计机关认可,也不被社会看好,审计出的问题往往久拖不决,不了了之,审计权威性受到质疑。
与此同时,县以上国家审计机关面对点多面广的村居审计,面临人手少、任务重等困难,心有余而力不足。
目前,我国行政村数目非常庞大,涉及审计的内容、项目、资金更是十分繁杂。以临沂2014年农村村居审计为例,全市基层审计人员仅有767人,全年查出各类违规资金近10亿元,平均每人审计出违规资金130余万元,这种审计任务繁重与审计人员匮乏的矛盾已凸显。
由于缺乏对审计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某些村居干部对审计工作不理解、不支持、不配合,更有采取不正当手段设置障碍,百般阻挠,造成审计工作不能正常开展,农村村居审计环境堪忧。
为此,栗甲建议,通过修法将乡镇农经部门审计职能予以剥离,明确国家审计机关作为村居审计的主体地位,彻底理顺村居审计工作机制,避免村官巨腐现象发生。(本报北京3月7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