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民告官超三成告赢 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居行政诉讼案首位

2015-03-25 15:10: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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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3月25日讯(山东商报记者 王茜)商报济南消息24日上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了2014年全省法院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和全省十件典型行政案例,据悉,这是山东高院连续第二年向社会公开发布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和全省十件典型行政案例。

  发布会上,省高院正厅级专职审委会委员张成武介绍,2014年全省法院受理一审行政诉讼案件16208件,已连续13年居全国法院首位,在审结的一审行政案件中,以实体判决方式结案3301件,其中行政机关实体败诉案件数为1124件,实体败诉率较高的行政行为类型主要是行政不作为(包括不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行政补偿、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实体败诉率较高的行政管理领域主要是农业、房屋登记、土地、征收补偿、计划生育等。

  2014年全省法院受理一审行政诉讼案件按行政领域划分,案件数量居前十的依次是:劳动和社会保障(1985件,占12.25%)、土地(1915件,占11.82%)、计划生育(1847件,占11.40%)、公安(1309件,占8.08%)、征收补偿(991件,占6.11%)、房屋登记(812件,占5.01%)、农业(318件,占1.96%)、规划(287件,占1.77%)、工商(255件,占1.57%)、交通(229件,占1.41%),以上十类案件合计9948件,占总数的61.38%。张成武表示,通过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分析了行政案件败诉的主要原因,其中专门提到了行政部门法治意识和执法监督存在不足,“有的行政机关对行政诉讼的认识不到位,出庭应诉不积极,行政机关负责人很少出庭应诉,对执法情况不了解。”

  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将于今年5月1日实施,对行政机关严格执法和依法应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据此,省高院明确以法治的方式推进依法行政,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纳入行政机关的年度考核,提高行政负责人出庭率和出庭实效。

  新闻链接

  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青岛九方集团有限公司诉海阳市政府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案;

  案例二:于俊英诉乐陵市政府,乐陵市房管局不履行房屋登记法定职责案;

  案例三:宁阳齐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宁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案例四:庆云县圣爵士连锁大红鹰网吧诉庆云县公安局互联网管理行政处罚案:

  案例五:陈启震诉沂源县国土局政府信息公开案;

  案例六:范丽诉宁阳县民政局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例七:潍坊市海化百货有限公司诉潍坊市人社局、李保东、聂淑荣劳动保障行政处理案;

  案例八:苏秀兰、杜光峰诉聊城市人社局工伤行政确认案;

  案例九:莱州鲁俊粉末冶金有限公司诉烟台市人社局、周帅工伤行政确认案;

  案例十:付玉真、翟士鹏、翟伟诉东阿县工伤保险事业处工伤保险待遇行政给付案。

  >于俊英诉乐陵市政府、乐陵市房管局案

  规范性文件不能与法抵触 房管部门被判败诉

  【案情】  

  刘阁文与刘秀英原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三名子女,即本案第三人。2002年刘秀英病故,刘阁文与第三人对刘阁文与刘秀英共有的房产一处进行了分割,并办理了房屋变更登记。2004年2月18日,刘阁文与于俊英登记结婚,同年8月19日,刘阁文将其名下鲁乐第1613126号房产增加于俊英为共有人。2009年5月1日,刘阁文办理公证遗嘱:将其所有财产包括鲁乐第1613126号登记房产全部由于俊英一人继承,附随于俊英必须照料其至死亡的义务。2012年8月1日,刘阁文病亡。刘阁文死亡后,于俊英多次到乐陵市房产管理局申请将刘阁文与其共有的鲁乐第1613126号房产变更到于俊英一人名下。乐陵市人民政府、乐陵市房产管理局以1991年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为依据,认为于俊英在申请转移登记时未提交遗嘱继承权公证书、办理变更所需材料不全,未予依法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于俊英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法规为依据,参照规章。《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是由司法部和建设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范畴,其规范的内容不得与《物权法》、《继承法》、《房屋登记办法》等上位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能在有关法律法规之外设置其他前置条件来限制或剥夺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

  故法院判决乐陵市人民政府、乐陵市房产管理局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接到于俊英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全部合法材料后,为于俊英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苏秀兰、杜光峰诉聊城市人社局案

  没有交警事故认定书 人社部门拒认定工伤  

  【案情】  

  2013年1月4日,杜芝臣(苏秀兰之夫、杜光峰之父)骑电动自行车下班回家途中摔倒受伤死亡。对于该单方交通事故,交通警察部门未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2013年1月16日、1月20日,杜光峰及山东凤祥实业有限公司分别以杜芝臣下班途中发生单方交通事故死亡为由申请工伤认定。2013年2月5日,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聊城市人社局)作出聊人社工伤阳(2013)50011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苏秀兰、杜光峰不服,向聊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在聊城市人民政府复议维持该决定书后,苏秀兰、杜光峰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市人社局作出的聊人社工伤阳(2013)50011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对于单方交通事故,在没有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有权机关出具法律文书的情况下,能否认定杜芝臣为工伤。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在没有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有权机关出具相关法律文书,且山东凤祥实业有限公司认可杜芝臣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死亡为工伤的情况下,聊城市人社局没有证据证明杜芝臣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据此,聊城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范丽诉宁阳县民政局案

  登记机关疏于审查 违法准予离婚登记  

  【案情】  

  2006年4月17日,原告与第三人在宁阳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2011年3月8日,双方协议离婚,12月9日,双方又到该登记处办理了复婚登记。2012年12月6日,第三人持原告的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到该登记处以结婚证遗失为由,找人冒用原告之名补办了结婚证,该证上粘有第三人与冒用之人合影照片。次日,第三人又与冒用之人共同到该登记处申请离婚,并提交了原告与第三人的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及补发的结婚证、离婚协议书等申请材料。随后,登记处为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并核发了离婚证,同时在其补领的结婚证上加盖了“双方离婚证件失效”的登记处专用章。后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被告于2012年12月7日作出的准予第三人与原告离婚登记行为。

  【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对到场的冒用之人和原告的身份信息疏于对比审查,以致未发现办理离婚登记的到场当事人与原告的身份证并非一人,导致冒用之人在离婚相关法律文书中冒名代签。被告作出的离婚登记行为因欠缺法定要件而违法,其离婚登记行为应视为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判决撤销被告于2012年12月7日作出的准予第三人与原告范丽离婚的婚姻登记行为。

责任编辑:王海燕
新闻关键词:山东民告官三成告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