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砍伐或擅自迁移名木古树每株最多可罚三十万元

2015-04-21 10:44: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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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4月21日讯(记者 刘梅婷)如今,对于古树名木的保护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那么,山东现在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开展的如何?即将施行的《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对古树名木的保护又有哪些新规定?在今天上午山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山东省林业厅资源和林政处处长姜敏对此进行了解读。

  山东目前共有古树名木8345株 个别地方损毁古树名木现象时有发生

  古树名木是重要的自然资源,也是历史和前人留给我们的共同宝贵财富,有很高的社会、自然、人文和科学价值,具有公益性和不可再生性,被誉为“活的文物”、“活化石”。记者了解到,山东古树名木资源十分丰富。根据2012年普查,我省目前共有古树名木8345株;古树群272个,28万余株。其中按树龄划分:国家一级保护古树(500年以上)2190株,国家二级保护古树(300—499年)2149株,国家三级保护古树(100—299年)3893株,名木113株。古树名木分布广泛,涉及的树种约有75个树种,隶属29科。主要有国槐、柏树、银杏、油松、赤松、白皮松、枫杨、皂角、流苏、枣树、桑树。还有亚热带常绿阔叶树山茶、茶树、玉兰、桂花、红楠,稀有树种有小叶黄杨,国家级保护树木青檀、野玫瑰、小花木兰。

  多年来,部分市县为保护管理好古树名木相继制定了办法和规章制度,对本地的古树名木进行了普查、建档、挂牌等基础性工作,对濒危的古树采取了围栏、避雷、复壮等保护措施,加大了对破坏古树名木行为的打击力度,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从总体形势来看,保护管理认识不足、经费不够、责任不清、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善的问题依然存在,尤其是近几年来个别地方损毁古树名木的现象时有发生,切实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成为一项亟待解决的问题。

  名木和树龄500年以上古树为一级保护 砍伐或擅自迁移每株最多可罚三十万元

  “为此,我们在起草过程中就把古树名木的保护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列入《条例》中,这项内容在修改和征求意见过程中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大家普遍认为古树名木的保护应当加强和细化。”姜敏说,“我们在《条例》中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管辖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和设立标志,划定保护范围,落实责任主体,加强管理养护。这是对政府部门保护职责的明确。”

  此外,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明确了古树名木分级保护的划分办法,规定:名木和树龄500年以上的古树实行一级保护,树龄300年以上500年以下的古树实行二级保护,树龄100年以上300年以下的古树实行三级保护。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了禁止行为,禁止砍伐或者擅自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的,应当依法报经批准。

  “而针对禁止行为还单独设立了一条罚则,旨在通过提高违法成本来增加古树名木保护的意识。我们在《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砍伐或者擅自迁移名木和一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砍伐或者擅自迁移二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砍伐或者擅自迁移三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姜敏表示。

责任编辑:刘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