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为权力清单动态管理立规矩 三大类情形需调整清单

2015-05-13 09:10:00 来源:大众日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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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南5月12日讯 行政权力清单,并非一单定“终身”。5月11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行政权力清单动态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各级政府部门行政权力事项需增加、取消、下放或变更要素的,需按照规定程序予以调整。据悉,山东是全国较早在省级层面制定行政权力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的省份。

  据省编办主任刘维寅介绍,去年以来,我省抓住清权、减权、优权、制权四个关键环节,对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监督等10类行政权力进行全面梳理,编制公开了省市县三级行政权力清单。省级清单纳入58个部门(单位)权力事项4227项,压减了42.6%,其中省级直接行使2592项,省市县共有、由市县属地管理1635项。通过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提速,有效激发了社会投资和创业热情。

  “编制行政权力清单并向社会公开是第一步,权力清单并非一成不变,政府还要根据增加、取消下放或变更要素等三大类情形,建立起动态调整机制。”省编办行政机构编制处处长陶然介绍说,比如省级政府需承接国务院下放的行政权力,或省级向市县下放权力等情形,都需要定期对清单进行修改、调整并发布。

  通知规定,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是本级行政权力清单的管理机构。各级政府部门行政权力事项需增加、取消、下放或变更要素的,由实施行政权力的行政机关或单位(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向本级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程序予以调整。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政府部门行政权力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通知明确了需要动态调整行政权力清单的三大类主要情形:行政机关应当申请增加行政权力事项的,包括因法律法规颁布、修订需增加行政权力的;上级政府下放行政权力,按要求需承接的;行政机关职能调整,相应增加行政权力的;其他应当增加的情形。

  行政机关应当申请取消或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的,包括因法律法规颁布、修订、废止,导致原实施依据失效的;上级政府取消行政权力事项,需对应取消的;因行政机关职能调整,

  相关行政权力不再实施的;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直接面向基层和群众、量大面广、由下级管理更方便有效的;其他应当取消或下放的情形。

  此外,行政机关应当申请变更行政权力事项要素的,包括行政权力的实施依据发生变化的;行政权力事项的名称、承办机构、法定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等要素需进行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含子项)合并及分设的;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发生变化的;其他应当变更的情形。

  办法要求,行政机关擅自增加行政权力事项、自行更改权力事项要素、变相实施已取消下放或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权力事项的,机构编制部门应当督促整改。对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办法自2015年6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7日。

责任编辑:刘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