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走出去”企业遇六类税收争议可提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2015-05-18 15:34: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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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1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发布会,发布山东省地税系统“服务一带一路战略 助力走出去企业发展”的有关情况。

  鲁网5月18日讯(记者 罗燕)为更好地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服务我省“走出去”企业发展,省地税局确定,在全省地税系统开展“服务一带一路战略,助力走出去企业发展”活动。那么,“走出去”企业要如何避免双重征税及降低境外涉税风险?这些企业在遇到境外税收争议时又应如何处理?今天下午,山东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就以上问题进行解答。

  “走出去”企业应及时了解税收协定 学会运用双边税收定

  山东省地税局国际税务处处长曲永生介绍,目前,我们国家已与101个国家或地区签订了双边税收协定或安排,涵盖了与我们国家经济交往比较密切的绝大多数经济体国家或地区。双边税收协定在解决避免和消除重复征税、避免税收歧视问题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今后在“一带一路”发展战略中,对保护我们国内“走出去”企业的境外合法税收权益,也将会发挥出更重要的作用。

  据介绍,避免由于国际间税收管辖权的重叠而形成的双重征税是国家间签订税收协定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税收管辖权通常包括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世界上多数国家都是同时行使这两种税收管辖权,因而不可避免地造成了对一个跨国纳税人所取得的同一项所得,均按照各自的国内税法进行征税,也就是重复征税的情况。

  曲永生说,比如我们的国内企业在境外某个国家承包公路工程建设,根据境外所在国家的税制对其所得要征收20%的企业所得税,而我们国家对该境外工程所得,按照国内税法规定也要征收25%的企业所得税,两个国家均按照各自国内税法的征税的情况下,我们的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就高达45%。在这种重复征税的情况,我们的企业自然承受不了这种高税负的税收负担而选择放弃该业务。为此,国家间通过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区分不同类型所得,全面协调国家间的税收管辖权,从而避免和消除双重征税,促进国际经济交流。

  另外,双边税收协定在避免税收歧视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国家间在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时,通常都列有"无差别待遇"条款,以保证一个国家的纳税人在对方国家享受到同等国民纳税待遇。比如说,我们的企业到境外某个国家投资设立公司进行经营,如果该国家的税制规定我们国家的企业缴纳的税收,比其居民企业的税负高,就可以通过税收协定的“无差别待遇”条款进行税收维权,也就是我们的企业在该国家要至少享受其同等国民税收待遇。

  “因此,我们的“走出去”企业要及时了解税收协定,更重要的是要学会运用双边税收定,有理有据的维护好自身境外合法税收权益。”曲永生说。

  遇到六大类争议企业可以提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走出去”企业在境外遇到税收争议问题也时而发生,尤其是一些规模较小、实力不强的企业,不知道如何去应对处理,多数情况下会选择沉默或退让,企业的利益受到损害。

  曲永生说,当企业和个人在境外遇到税收争议等问题时,可以提请国家税务总局启动相互协商程序进行解决。为规范操作,国家税务总局于2013年出台了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就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解决境外税收争议等问题进行了明确。当企业和个人在境外遇到以下问题时,可以提请税务总局启动相互协商程序:一是对居民身份的认定存有异议;二是对常设机构的判定,或者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和费用扣除存有异议;三是对各项所得或财产的征免税或适用税率存有异议;四是违反税收协定非歧视待遇(无差别待遇)条款的规定,可能或已经形成税收歧视;五是对税收协定其他条款的理解和适用出现争议而不能自行解决;六是其他可能或已经形成不同税收管辖权之间重复征税。

  当“走出去”企业遇到以上六个方面的问题时,都可以向省地税局提出启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的申请,省地税局将及时提报国家税务总局,通过国家与对方税务主管当局相互协商解决。曲永生说,相互协商程序是一项非常有效的措施。但实施的关键是企业要提出申请。如果企业在境外遇到税收问题,拿不准是否可以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解决时,可以主动向地税部门咨询。地税部门一定会认真研究、积极处理。

责任编辑: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