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总工会首发企事业单位协商民主评价标准

2015-07-17 09:36:00 来源:大众日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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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南讯 近日,省总工会发布全省企事业单位“推行协商民主、强化社会责任”评价标准。我省成为首个制定这一标准的省份。

  据省总工会副主席王星海介绍,目前我省已经出台的《山东省厂务公开条例》等法律对企业推行协商民主作出了规定,但要求较为原则,企业执行落实情况不一。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要求,省总工会联合省委宣传部、省经信委、省工商联专门下发了《关于创建“推行协商民主、强化社会责任”工作品牌的意见》(下简称《意见》)。

  《意见》将“推行协商民主、强化社会责任”工作品牌评价标准分为56项评价内容及相应的评价方法、计分标准,包括工会组织建设和有效运行、建立厂务公开制度、执行工资指导线情况公开、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情况公开、员工工资薪酬与企业效益同向变化情况、落实员工带薪休假情况等方面。每项计分标准为50至100分不等,共设5000分值。

  王星海告诉记者,非公企业在承担社会责任方面是一个“短板”。为此,省总工会在制定该标准的过程中,引用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企业社会责任指标体系》中企业对职工的社会责任评价内容27项及评价方法。同时,重点针对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之前的民主协商制度和加强对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等方面,新增加了29项评价内容及相应的评价方法、计分标准。

  《意见》提出,凡有以下情况的基层单位,将取消参加工作品牌命名的资格:对基层单位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五险一金”和工会经费,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未组建工会,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和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劳动关系不和谐,能源消耗超标,存在节能环保违法行为,近3年来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严重职业危害及群体性事件,没有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和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以及其他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职工权益等行为。

  省总工会下一步将从达到4500分以上的基层单位中,命名不超过100个“推行协商民主、强化社会责任先进单位”和不超过100名“优秀个人”(均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再选取并命名20个“示范单位”和20位“责任标兵”,分别授予“富民兴鲁”劳动奖状和“富民兴鲁”劳动奖章。

责任编辑:殷会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