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条例》10月起实施 用人单位禁收报名费

2015-07-25 09:01:00 来源:济南时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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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要对求职者个人信息保密,不得收取报名费、登记费、培训费等。24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山东省人力资源条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在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要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介绍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就业,不得扣押求职者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劳动者年满十六周岁,可以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招聘活动、人力资源信息网络等求职。招聘简章要载明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职业危害等。用人单位应对求职者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除依法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未经求职者同意,不得公开或者利用其个人信息。用人单位不得向求职者收取报名费、登记费和培训费等费用,不得以提供担保等名义向求职者收取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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