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新政出台 待遇与缴费挂钩

2015-07-29 14:50: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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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7月29日讯(记者 王文婷)今天上午,山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情况。记者在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山东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政策出台,与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金待遇计发办法相一致,坚持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基本原则,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厅长韩金峰介绍,山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总体思路可概括为:“一个统一、五个同步”。“一个统一”,即:改革现行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养老制度,建立与企业职工等城镇从业人员统一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统一的缴费标准、待遇计发办法和调整机制,从制度上化解“双轨制”矛盾。“五个同步”,即:一是机关与事业单位同步改革,二是职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步建立,三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完善工资制度同步推进,四是待遇调整机制与计发办法同步改革,五是改革在全省范围同步实施。

  关于改革范围

  此次改革主要针对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就事业单位来说,一是凡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含公益一类、二类、三类事业单位),都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二是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转企改制尚未到位的事业单位,暂时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再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养老保险范围;三是对目前尚未确定分类类型的事业单位,已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分类类型确定并改革到位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针对编外人员,改革规定,改革前已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试点的编外人员,已经退休的,可以保留在参保范围内;未退休的,应逐步划转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参保。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这次改革范围,资金从原渠道列支,可以由原单位发放,也可以委托社保经办机构代发。

  关于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

  在缴费政策上,总的原则是参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具体规定是:单位按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之和作为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缴费;个人按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工资和津贴补贴项目之和作为缴费基数,按8%的比例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按规定计息,余额可以依法继承。机关事业单位个人缴费工资和企业一样,实行“3倍封顶、60%托底”的政策:超过省或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60%的,按60%计算缴费基数。

  关于基本养老金待遇确定机制

  过去,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待遇计发方式,采用退休时工资打折的办法,改革后,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的确定与缴费年限、缴费水平、退休时间等多种因素挂钩,这种计发办法充分体现了基本养老保险“多缴多得、长缴长得”的价值取向。

  改革后基本养老金待遇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基础养老金,以省或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基础养老金主要体现了“长缴多得”,缴费时间越长,待遇水平越高。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以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国务院统一规定的计发月数,个人账户储存额包含历年个人缴费的本金与利息。

  新的养老金待遇计发办法能够全面历史地体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整个职业生涯的劳动,与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金待遇计发办法相一致。

  关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与企业办法基本相同,需要同时达到以下三个条件: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已办险并履行了养老保险缴费义务;三是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至少满15年。

  需要说明的是,2014年10月1日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启动实施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可先按老办法计发相应的退休费待遇,待后续政策进一步明确后,再重新核定养老金,多退少补。

责任编辑:王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