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实现人才互通 强化科研人员股权激励

2015-08-13 18:43: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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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8月13日讯(记者 殷会丽)今天下午,山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山东省发改委、科技厅、财政厅等有关单位对《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行解读。根据《意见》规定,我省通过推进科技成果“三权”下放、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探索建立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体制、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强化科研人员股权激励、强化对科研工作的绩效激励等6项具体措施,深化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改革。

  记者了解到,《意见》规定,高校、科研院所可将不高于30%的编制员额用于聘任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技人才兼职,财政按编内人员标准拨付经费;兼职人员不纳入实名制管理。建立健全科研人员在事业单位之间、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

  《意见》规定,开展科技成果“三权”管理改革试点,将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和收益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在境内的使用、处置不再审批或备案,主要加强事后监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得收入全部留归承担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处置收入不上缴国库。转移转化收入要在重要贡献人员、所属单位之间合理分配,并且要向科研人员倾斜。

  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

  为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动力,《意见》规定,在政府设立并投资建设的高校、科研院所中,职务发明成果转化收益要按不少于70%、不超出95%的比例用于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团队负责人有内部收益分配权。单位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成果完成人或团队拥有优先处置权。为避免奖励支出挤占工资基数,对转化收益用于人员激励的部分,计入当年工资总额,不计入绩效工资总额基数。同时,鼓励和允许国有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盈利后,连续3-5年每年提取不高于30%的转化利润,用于奖励核心研发人员、团队成员,以及有重大贡献的科技管理人员。

  探索建立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体制

  针对目前高校、科研院所存在科研和管理双肩挑现象,《意见》规定,积极推进科研院所管办分离、建立法人治理结构试点,逐步取消行政级别,探索推动科研院所去行政化。科技成果转化后,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正职可以获得一定的现金奖励,副职可以获得一定的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其他领导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可以在科技成果转化企业兼职,获得一定的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但不能领取其他报酬。

  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意见》规定,逐步实现高校、科研院所与下属公司剥离,高校、科研院所不再新办企业,强化科技成果以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对外转移扩散,充分实现创新成果的市场价值。探索改革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评价制度,建立健全有利于促进科研开发和成果转化的评价机制。建立完善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统计和报告制度。

  强化科研人员股权激励

  《意见》规定,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以科技成果等无形资产作价入股的企业、国有控股的院所转制企业开展股权及分红激励,并放宽股权奖励、股权出售对企业设立年限和盈利水平的限制。

  高校、科研院所奖励科研人员的股权激励方案,由本单位自主提出、集体决定并组织实施。对于奖励股权的数量超过本单位股权50%的,由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同时,为进一步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意见》规定,探索实施国有企业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激励方式,开展国有企业重要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股权和期权激励试点。经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科研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股权奖励收入,可在五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或者在股份分红、转让股权时一并缴纳。

责任编辑:殷会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