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鼓励省属高校科技成果转化 转化收益全部留归单位

2015-10-28 18:05: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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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10月28日讯(记者 殷会丽)28日下午,山东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详细解读《关于改革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记者从会上获悉,改革将下放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限,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不再上缴国库,全部留归单位,纳入部门预决算管理。

  发布会上,山东省财政厅副厅长窦玉明介绍说,近年来,山东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日趋活跃,但相关管理制度还不能很好地适应科技成果转化的新形势、新要求。比如,政府部门对科技成果使用、处置事项的审批环节多、周期长,影响了成果转化的时效性;成果处置收益上缴国库,用于人员的奖励挤占了工资总额基数,影响了成果转化的积极性等等。为解决这些问题,破除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制度性障碍,9月28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由省财政厅、科技厅等部门研究起草的《意见》,决定从2015年起,在全部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开展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制度改革。

  这次改革,从三个层面制定了新的政策:一是在政府与高校、科研院所层面,按照“简政放权”原则,高校、科研院所成果转化收益不再上缴国库,全部留归单位,财政不再统筹。二是在高校、科研院所与院系、科研人员层面,按照“以人为本”原则,要求单位在扣除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发生费用后,明确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院系(所),以及重要贡献的人员、机构等相关方的收入分配比例。其中,对发明人、共同发明人、科研负责人等在科技成果完成和转化中,作出重要贡献人员(团队)的奖励比例不低于70%、不超过95%。三是在科研团队层面,按照“首席负责制”原则,团队负责人有内部收益分配权,合理制定团队内部收益方案。对单位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成果完成人或团队拥有优先处置权。同时,《意见》还规定,科技成果转化收入除用于人员奖励外,高校、科研院所要将其余部分用于科研、知识产权管理、人才和团队引进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单位条件建设等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方面。

  窦玉明说,《意见》主要包括九个方面的政策改革,首要的一个方面就是下放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限。为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调动单位积极性,改革后,对财政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可自主决定采取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开展转移转化活动,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分配不再审批备案。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不上缴国库,全部留归单位,纳入部门预决算管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转化,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管理和实施。对科技成果向境外转让、独占许可的,依法履行审批程序。

  此外,《意见》中涉及的改革还包括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管理,健全科技成果市场定价机制,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风险免责政策,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制度,强化高校、科研院所管理责任等多个方面。

责任编辑:殷会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