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明确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 奖励发明人等不低于70%

2015-10-28 18:07: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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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10月28日讯(记者 殷会丽)记者从今天下午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日前,山东省出台《关于改革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要求单位在扣除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发生费用后,对发明人、共同发明人、科研负责人等在科技成果完成和转化中,作出重要贡献人员(团队)的奖励比例不低于70%、不超过95%。

  山东省财政厅副厅长窦玉明在会上说,收益分配涉及高校、科研院所和院系、科研人员多层次利益,是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的核心问题。为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动力,《意见》明确,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在扣除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发生费用后,对发明人、共同发明人、科研负责人等重要贡献人员(团队)的奖励比例不低于70%、不超过95%,团队负责人有内部收益分配权。单位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成果完成人或团队有优先处置权。考虑到股权投资风险较大,参照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政策,对省属高校、科研院所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用于奖励人员股权超过入股时作价金额50%的,分配方案要由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窦玉明介绍,科技成果转化收入除用于人员奖励外,高校、科研院所要将其余部分用于科研、知识产权管理、人才和团队引进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单位条件建设等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方面。

  另外,《意见》还对健全科技成果市场定价机制作了规定,改革后,允许省属高校、科研院所通过协议定价、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成果交易、作价入股的价格;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风险免责政策,对省属高校、科研院所采取投资方式转化科技成果,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但发生投资损失的情况,经审计确认后,不纳入对高校、科研院所资产增值保值的考核范围。同时,将进一步优化政府服务和管理,重点完善科技成果信息平台建设,科技主管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财政资金资助产生的科技成果信息库,构筑信息服务网络,完善信息传播利用服务体系,加强知识产权执法保护;平台将面向社会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询、项目筛选等公益服务,面向产业部门和政府提供分析评议和预警保护等措施性意见建议。

责任编辑:殷会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