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11月起禁止危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夜间行驶

2015-10-29 14:52: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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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10月29日讯(记者 殷会丽)今天上午,山东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山东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交警总队负责同志介绍加强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的安全管理情况。记者获悉,自2015年11月1日起,每日19时至次日凌晨6时禁止危险物品运输车辆通行高速公路。若违反限行规定,将对驾驶人处以2000元罚款,并对相关运输企业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山东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警总队政委左明亮介绍,目前,我省高速公路通车里程已达5100多公里。同时,我省一些高速公路出现了超负荷运转的情况,交通事故和交通拥堵时有发生。尤其是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往往会造成群死群伤的严重后果,且清障难度大,很容易导致长时间、长距离交通拥堵。

  为了维护高速公路安全畅通,加强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山东省人民政府同意,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决定,自2015年11月1日起,每日19时至次日凌晨6时禁止危险物品运输车辆通行高速公路。19时前已经驶入高速公路的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应就近选择收费站驶离高速公路。为服务区及路面施工工程运送油料的车辆,经目的地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由就近收费站驶入及驶离高速公路。同时,遇有恶劣天气或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时,全天禁止危险物品运输车辆通行高速公路。违反限行规定的,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将对驾驶人处二千元罚款,并对相关运输企业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据左明亮介绍,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极易发生次生事故。高速公路全封闭、全立交、单向行驶,一旦发生涉及危险物品的交通事故,由于没有适当的路口驶离高速公路,造成已驶入事故现场的车辆进退两难,形成交通瓶颈。而由于高速公路车速快,后方车辆往往在突然发现紧急情况时已经没有足够的时间及距离采取安全有效的紧急制动,极易造成次生事故,甚至导致重大人员伤亡和多车损坏,进一步加剧事故的危害性。

  在2014年7月19日2时55分,湘A3ZT46号轻型仓栅式货车(核载1.58吨,实载乙醇6.52吨)行驶至沪昆高速公路湖南邵怀段1309公里处时,在左侧车道追尾碰撞因前方交通事故受阻、停车等候通行的闽BY2508号大型客车。碰撞发生后,轻型仓栅式货车装载的乙醇泄漏、燃爆,造成该货车、大型客车以及停在大型客车前方的粤F08030号小型客车、停在右侧车道的浙A98206号大货车、赣E38950号大货车烧毁,事故造成43人死亡,6人受伤。

  此外,危化物品运输车辆事故现场清理难度大处置时间长,易造成长时间长距离交通拥堵。危险物品具有易燃、易爆、毒害及腐蚀等危险特性,在现场处置时,要求有专业的人员队伍,严格按照工作流程,熟练配合协调一致的进行处置。同时,高速公路道路狭窄,受路边护栏、护网及边沟的影响,大型装备无法开展工作,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品以及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品,很难在高速公路找到满足条件的转运场所。导致高速公路上危险物品事故现场处置难度大、时间长,形成长时间长距离的交通堵塞。

  记者了解到,由于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夜间行驶时,受光线不足和疲劳驾驶等因素的影响,安全隐患多,易发生交通事故。一方面,部分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受经济利益的驱使而违规运输,为躲避检查和处罚,多数驾驶人往往在夜间和凌晨时段内连续开车,导致疲劳驾驶,操作动作变得迟钝,造成交通事故。另一方面,高速公路夜间缺少照明设施,视线不良,危险物品运输车辆驾驶人无法及时观察到周围行车环境,从而在判断车距、辨别方位、躲避障碍物时产生误判,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 左明亮说,“对生命安全负责、向交通事故宣战”,这项工作已刻不容缓。

  此外,相比与国省道的开放性,高速公路一旦发生涉及危险物品的交通事故,无法快速疏散人员与车辆,各方救援力量尤其是在夜间也无法及时赶赴现场处置,导致事故危害不断扩大。为此,自2015年11月1日起,每日19时至次日凌晨6时,山东将全面禁止危险物品运输车辆通行高速公路。

责任编辑:殷会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