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日起新刑法修正案开始实施 客车校车严重超员超速“入刑”
鲁网10月30日讯(山东商报记者 张金菊)自11月1日起,客车、校车严重超员超速,危化品运输车违规运输,将以危险驾驶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昨天,我省召开“对生命安全负责、向交通事故宣战”工作情况发布会,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解读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对于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变化。此前,此类违法均为行政处罚。同时,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驾驶证也将担负刑事责任。
新《刑法修正案(九)》中,增加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成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等情形的三类,将纳入危险驾驶罪,依法予以严厉惩处。并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目前,超员、超速达到什么样“严重”程度,予以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目前仍有待作出进一步司法解释。
对于伪造、变造或者盗窃他人驾驶证的行为也将入罪。对于这些行为的处罚,由原来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刑事处罚,严重者将获刑。
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政委刘福宏介绍,当前有部分人多拉快跑,驾驶车辆严重超员、超速,导致了严重的道路交通事故。据统计,从2011年到2014年,全国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中存在营运客车超员的事故1946起,死亡1289人。全国校车、营运客车超速违法导致交通事故6649起,死亡2891人。
据了解,截至今年9月底,我省机动车保有量为2384万,驾驶人数量达2416万人,居全国第二。
解读新法
解读1.看看哪些交通违法“升格”入刑
校车或客车严重超载、超速;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买卖、盗用机动车驾驶证,均“升格”入刑。
校车或客车严重超载、超速;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 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买卖、盗用机动车驾驶证。
交管部门相关负责人介绍,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成员载客的行为,处罚由《道路交通安全法》 规定的最高两千元罚款,或者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对从事校车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规定时速的,由最高两千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对于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行为的处罚由《治安管理处罚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的行政处罚,上升为“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之前对于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行为最高五千元罚款、十五日拘留的行政处罚,上升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者,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此外,买卖机动车驾驶证的行为也是犯罪,处罚金外,情节严重者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盗用他人机动车驾驶证,情节严重者定为犯罪,“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解读2.驾驶人严重违法,管理人也要担刑责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车辆,从事相关的运输业务如果发生严重超员、超速等行为,社会危害性更大。
省交管部门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有部分人为了追求经济效益,会不顾生命安全超速、超载。为了提高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安全责任意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新《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了两者也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目前,很多地方还存在着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车辆,这些车辆从事相关的运输业务,严重扰乱运输管理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如果发生严重超员、超速等行为,社会危害性更大,存在着较大的隐患。不但要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究竟超速、超员多少,达到什么比例算是犯罪?还需要具体的司法解释。
解读3.为啥严重交通违法要“入罪”?
超员载客会引发制动失灵、动态侧翻等危险,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据警方介绍,近年来,随着机动车保有量和驾驶人数量的逐年增加,交通事故也呈高发态势。
从事校车、旅客运输车辆超员、超速行为较为普遍,部分所有人、驾驶人受经济利益驱使,追求利益最大化。他们安全意识淡薄,无视他人生命和财产安全,多拉快跑,驾驶车辆严重超员、超速运输。在这种情况下,极易导致严重道路交通事故,对道路的交通安全具有重大现实威胁。
超员载客不但导致车辆超出其载质量,增加了行车不稳定性,还会引发制动失灵、动态侧翻等危险,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其超员载客往往加大事故的伤亡后果。
2011年至2014年,全国因超员超速造成的事故为1946起,1289人死亡,6173人受伤。其中,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特大事故中,存在超员的占27.2%;全国校车、营运客车超速引发的事故为6649起,2891人死亡。
另外,不法分子非法运输化学品,也极易引发重特大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