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颁安全生产新规 “摘掉帽子”至少需1年

2015-11-03 08:51:00 来源: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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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齐鲁网11月2日讯  日前,山东印发多份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对安全生产举报管理、约谈制度、挂牌督办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其中提到,今后将制定具体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细则,奖励金额将在2000元至20万元不等。

  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奖励

  最高可达20万元

  为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山东出台《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管理办法》。对经查属实的举报,县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须按照“谁查处、谁奖励”的原则,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奖励。

  根据举报事项的价值、确凿程度和举报人协助调查情况,对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举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2000元至20万元不等的奖励。此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根据本行业(领域)实际,制订具体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细则。

  九大情形将被约谈

  15个工作日内将报送省安委会

  为了预防和控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山东制定《山东省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各市、县(市、区)和相关单位有下列九大情形之一,将予以约谈: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短期内连续发生2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起数超过控制考核指标进度的;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性质恶劣的;发生社会影响大、舆论关注度高生产安全事故的;国务院安委会或省政府及省安委会督查检查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和问题,以及省安委会挂牌督办安全隐患久拖不改的;存在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长期未有效治理的;年度内发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事件的;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况。

  据了解,确定被约谈单位的,由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拟定约谈通知,报省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签发。被约谈单位应在约谈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约谈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

  山东将制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

  “摘掉帽子”至少需1年

  为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实施有效惩戒,山东印发《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纳入省级“黑名单”: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个年度内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3人(含)以上,或者发生虽未达到相应事故等级、死亡人数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后,瞒报、谎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或者主要负责人逃匿,或者拒不承担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

  (三)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超标,经省安委会挂牌督办或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后,不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四)发生暴力抗法行为,或者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下达的行政执法指令的;

  (五)一个年度内因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受到2次(含)以上重大行政处罚的;

  (六)被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的;

  (七)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报告或有其它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八)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纳入“黑名单”管理的;

  (九)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行为,经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认定有必要纳入“黑名单”的。

  根据存在问题的严重程度和整改情况,生产经营单位纳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一般为1年,自公布之日计算;对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管理期限分别为1年、2年、3年;连续进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从第2次纳入“黑名单”管理起,管理期限为3年。被纳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将成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每季度至少接受1次执法检查。同时,各市及有关部门将不定期开展抽查,对其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进行1次约谈。

  此外,山东还鼓励企业从业人员和广大职工群众通过全国统一的“12350”安全生产举报电话、“12351”职工维权电话和其他举报方式积极参与举报。

责任编辑:刘梅婷
新闻关键词:山东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