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属事业单位改企职工改缴企业险并获补贴
养老金“并轨”后,转制改企的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如何衔接?近日,省人社厅联合省财政厅印发《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规定,从转制基准日起,转制单位和个人应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并给予转制单位编制内在职职工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
根据要求,转制后的企业,应与在职职工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订立劳动合同。转制单位尚未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在职职工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在转制单位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后,原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转移至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意见》明确规定:给予转制单位编制内在职职工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其补贴标准计算公式中的工作年限,应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2014年10月1日之前)在机关事业单位、军队的视同缴费年限计算。月基本工资按转制基准日当月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计算。
责任编辑:王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