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溶散时限”不合规定 山东宏济堂生产劣药被罚
鲁网12月6日讯(山东商报记者 李雨)4日,济南市食药监公布11月行政处罚案例,山东宏济堂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该单位生产的调气丸经唐山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检验,该产品“检查”项下的“溶散时限”不符合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及第七十五条,济南市食药监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责任编辑:李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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