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办法三十条 12月1日实施

2015-12-09 08:31:00 来源:人民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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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山东出台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办法三十条

人民网济南12月8日电(陈心同)今天记者从山东省政府新闻办发布会上获悉,山东出台了全国第一个以省级政府名义出台的涉税价格认定办法——《山东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12月1日正式实施。

《办法》共三十条,分为总则、提出与受理、价格认定、重新认定和复核裁定、价格认定一般规定、法律责任、附则等七章,在适用范围、工作原则、工作保障、工作程序等方面做出了相应规定。

山东省物价局副局长董金文出席发布会并介绍了《办法》的有关内容。董金文介绍道,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就是指物价部门应税务机关请托,对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过程中遇到的价格不明、价格有争议和其他需要进行价格认定的涉税财物(包括动产、不动产及无形资产和有偿服务),进行计税价格认定的行为。

董金文表示,此次《办法》在对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结论有异议时作出了明确规定,《办法》第四章规定了两条途径,即重新认定和复核裁定。当税务机关、纳税人对价格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送达之日起15日之内向原价格认定机构提出重新认定,也可以直接向结论书中载明的复核裁定机构提出复核裁定。价格认定机构在收到重新认定、复核裁定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如果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并及时向税务机关、纳税人送达结论书。

据了解,《办法》规范的对象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其价格认定机构和税务机关,没有设定任何面向社会的处罚条款。同时,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涉税财物价格认定不收取费用,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解决。《办法》第七条也明确规定,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不得收费,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责任编辑:李颖
新闻关键词:税财物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