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建工会法律援助制度 农民工欠薪纠纷可免费申请法律援助
□记者 张春晓 通讯员 孙 健 报道
本报济南12月7日讯 临近元旦、春节“双节”,农民工维权进入集中爆发期,今后农民工除了可以寻求政府法律援助外,又多了一条法律援助渠道——工会法律援助。日前,省总工会出台《山东省工会法律援助实施办法(试行)》(下简称《办法》),要求工会建立法律援助制度,不仅面向符合条件的职工提供免费法律援助,农民工因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赔偿申请也在范围之内。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工会设立工会法律援助机构,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社区和大中型企业工会应当设立工会法律援助工作站,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工会法律援助的范围包括:劳动争议案件;因劳动权益涉及的职工人身权、民主权、财产权受到侵犯的案件;工会工作者因履行职责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案件;工会组织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案件;工会认为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哪些职工可以享受免费的法律服务?《办法》规定,职工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需要工会法律援助,且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工会提供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职工经济困难标准按照接受申请的工会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城乡居民上一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两倍执行。
“农民工因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赔偿申请工会法律援助的,不受本办法规定的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省总工会法律部相关负责人解释,此外,职工因见义勇为行为导致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申请工会法律援助的,不受本办法规定的经济困难条件限制,且优先提供法律援助。职工因重大疾病、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可以申请工会法律援助,工会法律援助机构也应当受理。
责任编辑: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