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推进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常态化 抽查名单不得随意变更
记者从省环保厅获悉,《山东省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制度落实方案》近日印发,我省环保部门将在对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中,引入随机抽查制度,并推进环境监管随机抽查的常态化。方案提出,环保部门在对污染源进行日常环境监管中,采用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被抽查排污单位名单。
按照环保部要求,根据我省市、县两级环境执法人员数量、行政区面积、污染源数量、污染源环境守法状态、环境质量和群众投诉情况,划分重点排污单位、一般排污单位和特殊监管对象,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对于重点排污单位,市级环保部门每季度对本辖区不低于5%的市控及以上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抽查;县(市、区)环保部门每季度对本辖区不低于25%的县控及以上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抽查。对于一般排污单位,市级环保部门在编在岗的环境监察人员数量与被抽查单位数量的比例,每年不低于1:5;县(市、区)环保部门每年不低于1:10。另外,对存在环境违法和环境管理问题的污染源,加大抽查比例。
市、县两级环保部门每年12月底前,按照本辖区确定的抽查比例,确定下一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家次),纳入本级《环境监察年度工作计划》,报上级环保部门备案。于每季度开始前5日内,采用摇号等方式确定下季度被抽查排污单位名单,对被抽查单位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污染物排放、环评和“三同时”执行情况、排污许可等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环境执法人员开展随机抽查工作,要做好廉政和保密工作,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名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向被抽查企业通风报信,不得接受被抽查企业的财物和宴请,对查处的问题不掩盖、不袒护、不虚报,坚决杜绝失密泄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省、市环保部门要对下级环保部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办。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按照新《环保法》规定,由市、县两级环保部门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处罚,涉嫌环境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省环保厅将结合监察稽查,随机对处理处罚情况进行动态跟踪。同时,建立动态信息库。各级环保部门逐步建立完善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将其作为随机抽查的基础。
省环境监察总队负责人表示,推行随机抽查制度,是对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的一种规范和转型,但在推行初期,我省仍将把随机抽查与现行的环境监管制度相结合,以保持对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记者 王亚楠 通讯员 王静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