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议案关注学生安全,是谁的责任都别“扯皮”

2016-01-30 15:41: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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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1月30日讯(山东商报记者 张雯雯郑心茹梁赓)近几年,中小学生遭校园“砸钱”轻生、打架斗殴致伤致死、因学习压力大跳楼自杀或教师变相体罚学生等恶性事件屡见报端。28日晚上举行的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第三次会议决定,将14件作为代表议案处理。其中,德州代表团魏荣庆等10名代表提出了第4号关于制定《山东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的议案。
  呼吁制定学生人身安全条例  
  28日晚上举行的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第三次会议决定,将14件作为代表议案处理。德州代表团魏荣庆等10名代表提出了第4号关于制定《山东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的议案。
  省人大代表魏荣庆告诉记者,教育对安全来说不是万能的,只能是树立学生安全意识、尽可能多的掌握安全常识和防范应对技能;引导学生养成正确的行为方式、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发现学生的危险举止及时制止,但没有限制学生行为自由的能力,更不可能预知每个学生所有的行为取向。“‘学闹’事件发生后,‘小事’ 上受不了的胡搅蛮缠,‘大事’上承担不起经济损失。加之舆论压力,仅凭学校自身力量来处理好此类事件有很大的局限性。”为此,借鉴江西省此前出台的《江西省学校学生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德州代表团建议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山东省学校学生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建立学生事故纠纷调解制度 
  该议案中提及,设区的市、县(市、区)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并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纳入社会治理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评范围实施考评。
  学生及其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请求赔付金额三万元以上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学校应当告知学生及其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向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九名具有法律、教育、保险等专业知识或者调解工作经验的成年公民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根据工作需要,委员会可以聘任公道正派、热心调解、群众认可的社会人士作为调解员参与调解。
  另外,学校应当将安全教育纳入日常管理和教育教学活动,将每年10月作为校园安全月,结合当地实际和季节性特点,开展安全防范教育及突发事件、灾害事故的应急演练,学校放寒暑假前应当进行假期安全教育。
  学生自杀自伤学校不担责  
  学校教职工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学校要承担责任。另外,学生自杀、自伤且与学校教育管理无关联的;学生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擅自进校或者自行滞留学校期间发生的; 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行为,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责任。
 
责任编辑:李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