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委将设专职巡视组 遇特殊情况可直报省委书记
鲁网2月16日讯(山东商报记者张雯雯)近日,山东省委印发了《中共山东省委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省委实行巡视制度,建立专职巡视机构,对市、县(市、区)、省直部门、省属企事业单位党组织进行巡视监督,实现巡视全覆盖。
专职巡视组长为正厅级
《办法》规定,省委实行巡视制度,建立专职巡视机构,对市、县(市、区)、省直部门、省属企事业单位党组织进行巡视监督,实现巡视全覆盖。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省纪委。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一般由省委组织部部长担任。省委巡视组设组长、副组长、厅级巡视专员、处级巡视专员和其他职位。巡视专员为领导职务。省委巡视组组长采取专兼职相结合的方式配备,专职巡视组长由正厅级领导干部担任,主要从省委巡视机构和纪检监察、组织系统领导干部中选配; 兼职巡视组长根据巡视任务需要,主要从具有巡视、纪检监察、组织等工作经历的厅级领导干部中选调。省委巡视组组长根据每次巡视任务确定并授权。
工作人员从多部门抽调
记者注意到,巡视工作要建立巡视工作人才库。巡视工作人员采取组织选配、单位推荐等方式配备。根据工作需要,抽调熟悉纪检监察、组织、政法、机构编制、审计、信访等工作的干部和其他方面优秀年轻干部参加巡视工作。巡视工作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
对巡视工作人员的职务晋升,有关干部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巡视机构意见。巡视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轮岗交流。另外,巡视期间,省委各巡视组成立临时党支部,巡视组组长兼任党支部书记。
省委巡视组的巡视对象和范围包括市、县(市、区)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省委各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省人大常委会机关、省政府各部门(单位)、省政协机关、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人民团体党组(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省委管理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等。专项巡视可以按照同类同步安排、分批集中汇报的原则,一次安排巡视多个地区、单位。
巡视中敏感问题可找组长“私聊”
按照规定,省委巡视组依靠被巡视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对巡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特殊情况下,省委巡视组可以直接向省委书记报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全面、客观地提供情况,特别重要敏感的问题可以向省委巡视组组长单独通报。
另外,建立健全巡视机构与有关部门(单位)工作协作机制,纪检监察、政法、审计机关和组织、信访等部门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支持配合巡视工作,为开展巡视工作提供信息、人员、专业、技术支持。对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巡视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