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携管制刀具乘车被查 自称是用来削水果
2月22日,烟台开发区特警在汽车西站安检时查出一名女子随身携带一把带有自锁装置的折叠刀。
经询问得知,该女子姓郝,郝某某跟民警陈述时,称自己并不知道携带的这把刀属于管制刀具,平时自己为了上车吃水果方便,就将这把刀放在随身携带的挎包内。民警随后向郝某某详细说明了法律规定和她的违法事实,郝某某此时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且愿意配合民警的工作。
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警方将对郝某某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民警提醒广大旅客:维护公共场所秩序,人人有责,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从我做起。
管制刀具有哪些?
一、凡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管制刀具:
1、匕首:带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于60度的单刃、双刃或多刃尖刀。
2、三棱刮刀:具有三个刀刃的机械加工用刀具。
3、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刀身展开或弹出后,可被刀柄内的弹簧或卡锁固定自锁的折叠刀具。
4、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
5、其他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
二、未开刀刃且刀尖倒角半径R大于2.5毫米的各类武术、工艺、礼品等刀具不属于管制刀具范畴。
三、少数民族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马刀等刀具的管制范围认定标准,由少数民族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参照本标准制定。
责任编辑:鲁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