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发布家暴保护令:未婚同居也受保护

2016-03-08 09:42:00 来源:青岛早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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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年5000起家事案件中,离婚占到八成。离婚案件中有1%被认定为家暴。去年以来,我市共发出17份“人身安全保护令”。昨天,市中院发布了全省首份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护令”操作规程,同时发布了去年十大典型家事案例。

  青岛最早建家暴令制度

  市中院民五庭副庭长姜蓉介绍,2012年,我市在全国率先建立家暴禁止令制度。去年,市中院还与市公安局、市妇联签署联动机制办法,建立常态化协作模式。从2012年以来,岛城离婚案件逐年递增,在全市法院年约5000件家事案件中,其中80%是离婚案件,离婚案件中有一成涉及家暴,只有1%认定为家暴,即每年只有40起离婚案件最后认定为家暴。

  “从去年以来,我们已经发出了17份保护令,其中女性占到九成。”之所以保护令申请少,姜蓉分析,主要是不少受害人不愿家丑外扬,或举证困难,另外也有禁止令执行难的困扰。今年3月1日起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首次建立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院应当受理。昨天,市中院发布了我省首份家庭暴力 “人身安全保护令”操作规程,3月1日起正式实施。

  未婚同居也能申请保护令

  市中院出台的规程共13条,对于“保护令”的种类、期限等做出了规定,未婚同居也可申请“保护令”。

  姜蓉介绍,认定家暴的话,法律上肯定会判决离婚,财产分割方面会作出适当倾斜,还会作为人身损害赔偿。“人身安全保护令”分为“紧急人身安全保护令”和“长期人身安全保护令”。“紧急人身安全保护令”是规程新增的,有效期为15天,“长期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为6个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以前的离婚案件中,往往是受害人在诉中来申请保护令,规程实施后,申请人诉前、诉中、诉后申请都可以。

  告诫书可作为家暴证据

  姜蓉说,保护令除了受害人本人可以到当地法院申请外,也可由受害人近亲属或者其他相关组织,例如居委会、救助机构、妇联、公安机关代为申请,既可书面申请,也可口头申请,由法院记入笔录。书面申请要有被申请人姓名、通讯住址或单位;有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有一定证据表明曾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临家庭暴力威胁。

  法院收到申请后,可由审判员独任审查,也可以组成合议庭审查。法院接到申请后,应当在72小时内书面审查完毕。“要是法院认为证据不足的,还要做出举行听证的书面决定。未经听证,不得直接驳回。”姜蓉说,规程规定,申请保护令提交的证据中,首次把告诫书作为家暴证据使用,告诫书一般由公安机关出具,此外,伤照、报警证明、社会机构的相关记录或证明、加害人保证书、加害人带有威胁内容的手机短信等也都能作为证据。

  保护令禁止哪些行为

  规程规定了保护令的“七种禁止行为”,包括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亲友;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可能受到伤害的未成年子女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或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场所内活动;保护令生效期间,一方不得擅自处理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有必要且具备条件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暂时搬出双方共同的住处;必要时,责令被申请人自费接受心理治疗;为保护申请人及其特定亲属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其中3-6条是《反家暴法》中没有的内容,是青岛新增的内容。

  撤回申请还要审查

  “保护令申请可以撤回,必须由申请本人递交申请书,经审查,确属自愿、合法的,予以准许。不过有4种情况不予准许。”姜蓉说,此举是考虑到申请人有可能遭遇胁迫而无奈撤销的情况。

  不予准许的情况分别是:被申请人有犯罪前科的;被申请人曾有严重家庭暴力行为的;被申请人自行或与申请人共同来申请撤销的;申请人的撤销申请无正当理由或不符合逻辑的。

  姜蓉说,法院对申请人的有关信息保密,不得将申请人的行踪及联系方式告诉被申请人,以防止被申请人继续威胁、恐吓或伤害申请人。保护令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部分典型家事案例

  男性也会遭遇家庭暴力

  夏某(男)与杨某在2006年8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夏某诉称,近几年来,杨某迫使他结扎和卖掉婚前房子不成,经常打骂他,还多次扬言要杀死自己及全家,经常拿菜刀、水果刀、剪刀威胁他。夏某被迫离家在外租房住。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再继续维持婚姻对双方不利,对夏某要求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这起案件是男性遭受家庭暴力的典型案例。家庭暴力的受害方不仅仅限于女性与未成年人,男性在家庭中也会遭遇家庭暴力。去年以来,我市法院已经受理了4起男性遭家暴案件。

  家庭暴力对子女伤害大

  田某与潘某(女)在1987年登记结婚,1988年生育一女。田某起诉要求离婚,潘某表示同意离婚,但主张因田某长期实施家庭暴力,女儿患上了强迫症、抑郁症、恐惧症,频繁自杀,一见到田某就浑身发抖,现在只想和女儿安静地生活,请求法院对女儿提供人身安全保护,向法院申请家庭暴力人身保护令。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潘某提交的报警证明、报案记录、田某书写的保证书等证据,可以证明田某存在家庭暴力的事实,发放人身保护令,并判决田某与潘某离婚。

  离婚时应妥善安置子女

  王某与孙某(女)在1978年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1979年生育一子,已成年并患有精神疾病,生活无保障,监护人是孙某。王某、孙某均曾起诉离婚,后调解和好。2012年王某再次起诉离婚。孙某称,王某自2004年开始不尽抚养义务,对儿子治病等不闻不问。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但双方对患病子女问题没有达成一致,不宜判决离婚。

  遗嘱与遗赠协议不一致

  王某兰与王某诚在2000年再婚,婚后无子女。王某诚曾在2003年立书面遗嘱,将婚后居住的个人房屋留给王某兰。2012年,王某诚私自与侄子签订遗赠协议,侄子负责养老送终,房屋等财产留给侄子。2013年,王某诚死亡。王某兰起诉要求继承遗产。法院审理认为,遗赠协议未考虑王某兰80岁高龄无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且与王某诚结婚生活10多年的实际情况,未保留必要份额,判决涉案房屋的十分之三份额归王某兰所有。

责任编辑:鲁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