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痛经假”25年前就有 要请也找别的借口

2016-03-10 09:09: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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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3月10日讯 (山东商报记者 梁赓)《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3月1日起施行,女职工可通过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向用人单位申请“痛经假”,假期时长为1—2天。山东的女性不用羡慕,因为我省25年前就有“痛经假”。不过,这个假虽然有,但请的人几乎没有,一方面是女性不愿暴露个人隐私,另一方面,请这个假需要测算劳动强度,虽然政策有标准,但咋测算劳动部门也挠头。  

  25年前,山东就有“痛经假” 经医疗机构证明,给公假1至2天 

  “每个月总有这么几天”,是女性职工的“难言之隐”。痛经是最常见的妇科病症状之一,疼痛常呈痉挛性,可伴有恶心、呕吐、腹泻、头晕、乏力等症状,严重时面色发白、出冷汗。“如果能在此期间休息一两天就好了,哪怕半天也行”,是多位受访女性的心声。有报道显示,北京大学医学部临床研究所发布的《2015年中国女性生理健康白皮书》显示,我国有接近80%的女性伴有轻度及以上的痛经,其中超过14%的女性表示痛经对正常生活有影响。对于痛经,接近半数的女性不采取任何措施。 

  记者从省人社部门了解到,早在25年之前,我省就开始执行关于女性的“痛经假”的相关政策。记者从省人社厅官网看到,1991年8月23日山东省开始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其中明确提出对经期女性的保护,“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从事这些劳动的女职工,月经期间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 

  该规定进一步提出,“对长久站立、行走劳动的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痛经不能坚持劳动的,经医疗机构证明,给予公假1至2天”。 

  能忍则忍,女职工很少为这个请假 单位多能体谅,实在不准也有苦衷 

  记者采访发现,虽然一直有规定对女职工进行保护,但是在实操阶段,鲜有人一板一眼走程序,而是职工和单位之间的“互相体谅”。“一般情况我会忍耐。”省城白领张女士对本报记者表示,自己领导是男性,“痛经比感冒严重得多,办公室里疼到脚软,但不好意思和男领导请假,只好说自己感冒,或者实在太难受,就趴在桌子上休息”。 

  省城另一位白领郑女士则对本报记者表示,工作压力太大,确实不太会因为这种事请假,“政策要求去医院开证明,身体不适还要去医院排队挂号,也不一定能开出证明来,还不如直接和领导沟通,一般也能准假”。 

  另外,受访的几位单位、企业负责人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很少有女性提出过这种病假要求。”其中一位负责人表示,一般情况自己会判断员工是真难受还是托词,“多数情况我会准假,毕竟女员工提出这种要求,也很难拒绝,除非这项工作很着急,也非她莫属”。 

  另一位企业负责人表示,自己公司女性职员居多,“从企业的角度来看,育龄女性要面临生育甚至二胎生育的现实,如果又加上‘痛经假’,用工成本实在太高,所以在同等条件下,有些企业会优先招用男同志。” 

  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很多 但劳动强度咋定挺难 

  本报记者查阅资料发现,2012年,我省开始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其中,对于“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有了较为清晰的表述。《规定》明确:“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等,都属于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女职工想要避开经期禁忌劳动,看起来可执行的规定已经十分细致,但是实操领域仍是“不简单”。比如上文提到的“体力劳动强度”的“第三级”如何判断? 

  记者能查阅到的1998年实施的国家标准中提到,“Ⅲ级体力劳动”指的是“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7310.2千焦耳/人,劳动时间率为73%,即净劳动时间为350分钟,相当于重强度劳动”。本报记者就此问题咨询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对方也表示,对于劳动强度的认定,操作起来并不那么简单,“确实需要比较专业”。 

  新华网的相关报道也提出,“有关部门应加大对妇女权益的保护力度,也需要制定更为明确的细则来平衡用人单位和女职工之间的利益关系,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落实”。

责任编辑:鲁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