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5月1日起全面试点营改增 集中办理服务厅或现“排队长龙”

2016-03-31 09:51: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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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3月30日讯(记者 殷会丽) 29日,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布紧急通告,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办理国税有关涉税业务事项进行了说明。

  哪些纳税人需申请办税?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山东从事建筑、房地产、金融、生活服务等行业,且已在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缴纳营业税的全部纳税人,需按照当地税务机关约定的地点和时间,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营改增相关涉税事宜。

  营改增试点实施前(以下称试点实施前)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的试点纳税人,应当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

  4月30日前,地税机关核定月营业额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个体双定业户试点纳税人,可在5月31日前按照主管国税机关约定的地点和时间,办理相关涉税确认事宜。

  5月1日后,新设立的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应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涉税事宜。

  不同计税方法如何适用?

  通告表明,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试点实施前,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的试点纳税人,应当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年应税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年应税销售额=连续12个月应税营业额合计÷(1+3%)

  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办理国税相关业务需准备的资料 

  一、企业纳税人 

  (一)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三)未办理“一照一码”登记的,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副本。 

  二、个体纳税人 

  (一)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 

  (三)个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三、签署税库银三方协议、办理发票业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申请退(免)税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所填报资料需加盖单位公章(印鉴)。或发票专用章 

  四、发票专用章印模或发票专用章。

  通告提示,要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试点纳税人可从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网站下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也可到办税服务厅领取表格,自行填写后签章确认。试点纳税人可自行下载填写《登记表》,签章确认后再到办税服务厅办理资格登记手续,尽可能减少办税时间。

  此外,试点纳税人需要了解营改增的政策规定和涉税事项等,可主动向税务机关咨询,也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电话,或登录山东省国税、省地税门户网站查询了解。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后,将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山东国税部门提醒,本次营改增试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纳税人户数众多,办税服务厅压力较大。“工作中如有疏漏或有等候、排队等问题,敬请广大纳税人给予理解。”

责任编辑:殷会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