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修订!山东省管企业负责人绩效收入不超过年薪30%

2016-04-05 08:52:00 来源:新锐大众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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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国资委日前对《省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进行了修订。依据新的《考核办法》,自2016年起,省国资委将与省管企业董事会按每三年一个任期,确定年度和任期经营目标,并签订目标考核责任书。根据年度和任期目标实现情况,进行考核奖惩。

  实行分类分层考核

  “对省管企业负责人实施经营业绩考核,既是省国资委的法定职责,也是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的重要抓手,更是激励约束企业负责人干事创业的重要措施。”据省国资委纪委书记时民介绍,省国资委成立伊始就制订出台了考核办法,建立了年度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的业绩考核制度,11年间历经三次大的修订,考核重点也在不断发生变化。

  此次修订贯彻落实业绩考核顶层设计,通过对国有企业界定功能、划分类别,实行分类考核。省管企业有两大类:分别是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一类企业,主业处于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或经营专营业务的商业二类企业。《考核办法》对于商业一类企业,主要考核企业经济效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市场竞争能力;对于商业二类企业,在考核经济效益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同时,加强对服务全省经济战略、发展前瞻性战略型产业以及政府交办专项任务的考核。

  在考核对象上,则体现分层考核。《考核办法》规定,考核对象是省委、省国资委党委管理的董事会成员,经理层成员交由董事会进行考核。“这种董事会、经理层成员分层的考核方式,对于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促进企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将发挥很好的引导作用。”时民说。

  考核不合格不得领取绩效年薪

  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是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重要依据和职务任免的重要参考。《考核办法》规定,企业负责人任期激励收入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根据任期考核结果,在不超过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30%以内确定。企业负责人任期、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最高分为110分,最低分为90分。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得分为100分及以下或任期综合考核评价为不胜任的,不得领取任期激励收入。

  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实施按月预发放制度。省国资委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预评估情况,按对应绩效年薪的一定比例核定预发放数额。年度考核结果确认后,对绩效年薪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而对于企业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违纪案件,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国有资产损失的,在考核后将相应扣发或追索扣回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调整。

  科技创新投入均视同利润

  近年来,企业创新能力虽有所增强,但总体看,企业科技研发投入仍然偏少,据统计,省管企业研发投入占收入比重尚不到1%。另外,创新型人才不足、科技创新能力差、管理创新基础薄弱等问题也较为突出。

  “业绩考核作为加强国资监管、引领企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手段,必须主动适应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找准定位、精准发力,与省管企业改革发展同向同行、同频同振。”时民说,《考核办法》引导省管企业积极践行发展新理念,在创新发展上有新突破。

  记者注意到,《考核办法》将企业科技创新投入均视同利润,并对企业获得国家级重大科技成果的,给予加分奖励,以支持企业建立自主创新体系和突破核心关键技术,提高创新效率和效益。

  依据《考核办法》,对取得国家级重大科技成果和在重大改革改制、重大转型升级中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将在任期考核中给予加分奖励;对于经济效益增长较快、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贡献突出的企业负责人,将报经省政府批准,给予特别奖励。

  “在省管企业中,钢铁、煤炭、机械制造等产业比重大,去产能任务重。充分发挥好考核指挥棒的作用,切实鼓励支持企业转方式、调结构,加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力度也是考核的重要导向之一。”时民说。

  为此,《考核办法》规定,对于考核期内因处置僵尸企业、兼并重组等调结构事项影响考核结果的,省国资委将据实调整;并对在重大改革改制、重大转型升级取得突出成绩的,给予奖励。

责任编辑:王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