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7月1日起正式实施

2016-05-13 11:19: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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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5月13日讯(记者 殷会丽)《山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以下简称《办法》)7月1日起将正式实施。 今天上午,山东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办法》进行解读。

  记者了解到,《办法》对政府、社会和个人抚恤优待责任义务进行了规范。《办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办法》结合基层优抚工作实际,对《烈士证明书》等持证人、烈士褒扬金和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顺序和数额、定期抚恤金的发放和停发的时间节点等死亡抚恤中容易产生争议的环节和程序进行了细化,对残疾抚恤关系转移、残情复查鉴定、残疾等级补办和调整、残疾抚恤金发放以及残疾军人的集中供养和护理、康复辅助器具配制、死亡后抚恤等残疾抚恤进行了规范。

  同时,《办法》分别规定了有关抚恤优待对象在家庭优待金、定期定量补助、医疗保障、住房、教育、就业、殡葬服务、税费减免、交通、参观游览等方面享受的各种优待内容。《办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采取走访、慰问、座谈等形式,给予抚恤优待对象精神抚慰”。《办法》对抚恤优待工作中的管理主体和政策适用对象都规定了法律责任。对负有抚恤优待管理责任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存在未在规定期限内或者未按规定程序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未在规定期限内或者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抚恤关系转移手续等违法行为的,承担相应责任并予以追究。对抚恤优待对象冒领烈士褒扬金、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等违法行为的,追究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殷会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