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QQ泄答案:山东首起组织考试作弊案在青宣判

2016-05-25 09:29:00 来源:青岛日报/青报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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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24日上午,崂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组织考试作弊罪案件,被告人王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这是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以来,山东省法院判决的首起组织考试作弊罪案件。

   

  庭审现场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系某培训学校工作人员,2016年2月,王某带领学生参加山东省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在参加青岛某高校文学艺术综合科目考试前,王某使用手机QQ聊天组建“青岛某高校总队!”讨论组,邀请考生孙某、徐某、王某等人加入,并告知孙某等人在考试过程中可通过讨论组发送考题,由其提供答案。

  在参加考试的过程中,孙某使用手机将试卷的第一页拍照,徐某、王某将部分考题的关键词发送至QQ“青岛某高校总队!”讨论组,被告人王某遂将题目答案在讨论组公布。孙某等人的行为被监考老师发现,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崂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高校组织的文学艺术综合科目考试属于国家教育考试的组成部分,被告人王某使用手机在考试前组织多名考生加入其建立的QQ聊天群,并在考试中向考生提供试题答案,其行为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应依法受到惩罚,遂根据刑法等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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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亮点之一,就是针对当前社会诚信缺失,欺诈等背信行为多发的实际情况,增加规定了组织考试作弊犯罪。也就是说,2015年11月1日开始,在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替考等作弊行为,不仅仅算是考试违规行为,而且可能构成犯罪,会受到刑事处罚。

责任编辑: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