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民族成份变更工作更加规范 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将更加严格

2016-05-27 15:06: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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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5月27日讯(实习生 李翔宇 记者 李颖) 27日上午9点,省民委、省公安厅在济南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国家民委、公安部《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和省民委、省公安厅《山东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行政策解读和发布。

  公民变更民族成份要求更加严格

  记者了解到,与1990年的《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相比,《管理办法》

  的修改和调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的要求更加严格。在十八周岁以前,既限制次数(1次),又限制了条件:一是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二是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三是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在十八周岁之后,限定时间(2年内)和次数(1次)。在其18周岁以后,限制时间2年以内和变更次数1次。二是对各民族公民民族身份权利的保障更加平等。三是对民族事务和户籍管理部门的权限和职责更加明确。新增了公安户籍管理部门的审核程序和审核性质的条款,增加了民族成份纠错、更正程序的相关规定。增加了公民变更申请材料内部流转程序的规定。同时对公民民族成份管理工作机制、保障机制、救济机制、监督机制更加完善,对公民和国家工作人员违规违法行为的惩罚更加严厉。

  全省范围内法律文书进行规范统一

  省民委副主任马辉现场对《实施细则》进行了解读说明。他表示,《实施细则》中设计制作了《山东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在全省范围内对法律文书进行了统一;明确了公民变更民族成份需要携带的证明材料;对年满18周岁变更民族成份所依据的对象进行了界定;对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的工作流程进行了细化和统一;对变更民族成份情况的备案机制进行了明确;对民族事务部门和公安户籍部门联系协调机制进行了明确;同时对公安户籍部门的纠错,明确提出“民族事务部门不再予以审核”,对取得中国国籍外国人民族成份管理政策进行了政策引用。

  在制定《实施细则》的过程中,省民委、省公安厅严格遵循国家民委、公安部《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并结合山东省实际情况,对法律文书、证明材料、工作流程、备案办法、纠错机制等进行了细化和补充。据了解,《实施细则》全文共22条,主要从适用范围、工作职责、确认登记、变更规定、审批程序、备案制度、协作机制、救济途径、法律责任、执行效力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和细化。

  据悉,《实施细则》自2016年5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5月30日。此前有关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的文件、规定与此不一致的,依照《实施细则》执行。

责任编辑:王海燕
新闻关键词:民族成份变更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