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印发扶贫考核办法 帮扶不上心、满意度低当心被追责
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山东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全省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部署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意见》,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省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扶贫开发工作成效的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围绕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坚持突出重点、注重成效,实行差异化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群众认可,规范考核方式和程序,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坚持问题导向、纠建并举,立足部门职责,抓好整改落实;坚持结果导向、奖罚分明,实行正向激励,落实责任追究。
第四条 考核内容包括:
(一)工作措施。按照“扶贫项目优先安排、扶贫资金优先保障、扶贫工作优先对接、扶贫措施优先落实”的要求,考核各成员单位专项实施方案或者实施意见制定出台及实施情况。
(二)目标完成。对照各成员单位专项实施方案或者实施意见确定的目标任务,考核年度目标完成情况。
(三)帮扶绩效。采取第三方评估、运用扶贫开发综合数据平台、按一定比例电话随机查访、问卷调查等方式,考核各成员单位帮扶工作群众满意度。
第五条 考核工作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进行,具体工作由省扶贫办牵头,会同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织实施。考核采取平时考核与集中考核相结合的方式。集中考核每年开展一次,年底开始,次年2月中旬完成。
(一)平时考核。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对各成员单位扶贫开发重点工作和完成交办任务情况进行经常性督促检查。各成员单位对照专项实施方案或者实施意见确定的年度目标任务,建立日常工作进展情况台账,按时间节点报送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二)集中考核。各成员单位每年年底形成扶贫开发工作进展情况和取得成效总结报告,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省扶贫办组织力量,对各成员单位扶贫开发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集中验收、核查。
(三)综合评价。省扶贫办汇总平时考核、集中考核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考核报告,经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议后,报省委、省政府审定。
(四)沟通反馈。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向各成员单位反馈考核结果,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六条 考核中发现下列问题的,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
(一)未完成专项实施方案或者实施意见确定的年度目标任务的;
(二)未按要求整合落实涉农资金的;
(三)帮扶工作满意度较低的;
(四)纪检监察、检察、审计机关和社会监督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的。
第七条 考核结果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予以通报。对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成效显著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对出现本办法第六条所列问题的,实行责任追究。
第八条 考核工作应当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实事求是,保证考核结果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各成员单位应当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情况,主动配合开展工作,确保考核顺利进行;对不负责任、造成考核结果失真失实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九条 各成员单位应当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方案,加强对本行业(系统)扶贫开发工作的考核。
第十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委办公厅商省扶贫办承担。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2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