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规定:生产单位安全负责人任免应告知主管部门

2016-06-13 11:12:00 来源: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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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下午,山东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303号)进行解读并回答记者提问。齐鲁网记者在发布会上获悉,新规明确生产经营单位是保障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并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纠。

  董事长、总经理、投资人

  安全生产责任进一步明确到人

  5月27日,山东省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修正案)》,6月7日由郭树清省长进行签发,以省政府令第303号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修改后的新规内容共十七条,突出强调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组织保障责任,进一步完善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提出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同时还进一步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范围。

  鉴于实践中企业主要负责人形式多样,《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以及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实际控制的其他人员。

  而根据规定,包括董事长、总经理等主要负责人在内的管理人员应当负起职责,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

  而根据发布会解读的另一《关于加快全省非煤矿山转型升级提高安全环保节约质效管理水平的意见》,下一步的重点整治任务之一是要摸清矿山企业底数,并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打非治违”专项整顿集中行动,其中,对于被责令关闭又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矿山企业,由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强制取缔,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立风险管控机制

  生产经营单位定期自查自纠

  新规还明确提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排查,对排查出的风险点按照危险性确定风险等级,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此外,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纠。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排查,对排查出的风险点按照危险性确定风险等级,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新规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并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纠。新规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违法行为,也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王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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