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办法》7月1日起实施
新闻发布会现场
鲁网6月29日讯(记者 徐英淦)今天下午,山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林木种质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保障林业可持续发展,省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山东省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有23条,主要规范了林木种质资源普查、收集保存、利用、监测评价、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在《办法》起草修改过程中,坚持一致性、系统性、注重制度创新三项原则。既符合上位法规定和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又符合我省实际,体现了山东特色。主要有五个方面的内容:明确了各项管理制度、加强林木种质资源收集保存、合理利用林木种质资源、加强监督管理、明确法律责任。
在管理制度上明确林木种质资源受法律保护,规定了禁止采集或采伐的内容,以及特殊情况下采集或采伐林木种质资源需依法报批的要求;明确了定期公布可供利用的林木种质资源目录以及珍稀濒危树种种质资源目录的发布制度;实行动态监测和珍稀濒危树种种质资源预警信息发布、抢救性收集制度。规定因工程建设、环境变化、自然灾害等情况致使林木种质资源受到威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抢救性收集;在林木种质资源收集、抢救性收集和保存等活动中,维护受损失者利益的合理补偿制度。
加强林木种质资源收集保存。林木种质资源收集、保存是保护利用的基础,是建立林木种质资源保存库,初步形成就地保存、异地保存、设施保存相结合的种质资源保存体系的重要手段和途径。为此,《办法》规定完善和细化了有关林木种质资源规划和普查的相关制度;乡土树种、主要造林绿化树种等林木种质资源的收集制度,受威胁林木种质资源和珍稀濒危树种种质资源的抢救性收集制度;根据《种子法》及国家有关文件精神,规定了采取原地保存、异地保存和设施保存等方式,建立林木种质资源库、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地,保存林木种质资源的制度;为保障林木种质资源安全,明确了对保存的林木种质资源进行定期检查和检测,及时更新和补充制度。
合理利用林木种质资源。在保护好林木种质资源的基础上进行合理利用,是贯彻“有效保护、科学评价、依法管理、持续利用”方针的要求,也是使林木种质资源更好地为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服务的需要。因此,《办法》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完善了林木种质资源利用制度,鼓励林木种质资源利用相关的科研及推广,规范了林木种质资源利用行为应遵循的标准和规范;二是明确了因科学研究需要获取林木种质材料应遵收的有关法规及制度;三是规定了为丰富我省林木种质资源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的责任和义务,确保种质安全和生态安全;四是明确了林木种质资源信息化管理及信息交流和共享服务制度。
加强监督管理方面,为了将《办法》规定的各项制度措施落到实处,必须加强监督管理,明确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办法》规定了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要求加强监督检查,查处和纠正违法行为。同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林木种质资源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中,未按规定制定和组织实施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利用规划,造成严重后果的;未按规定采取保护措施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林木种质资源破坏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明确法律责任,《办法》依据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应《办法》中相关禁止性规定,分别明确了违法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明确提出,侵占、破坏林木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林木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林木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