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破坏林木种质资源最高罚款5万元

2016-06-29 18:52: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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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6月29日讯(记者 徐英淦 实习生 李翔宇)今天下午,山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自7月1日起,《山东省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侵占、破坏林木种质资源等行为将会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山东省林木种质资源中心主任李文清介绍,多年来,受经济利益驱动和片面追求绿化效果的影响,林木种质资源被侵占、破坏的现象时有发生,在一些野生林木种质资源比较丰富的地方出现上山采种、采果,或者采挖野生树根、树苗乃至大树的现象,导致破坏植被、毁坏林木种质资源等现象。这不仅造成林木种质资源原生地自然生态和景观的严重破坏,而且在采集过程中会使得树木枝干严重受损,影响正常生长,采挖的树木也难以保证成活保存,造成林木种质资源的严重毁损和浪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国家林业局《林木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的规定,林木种质资源的形态包括植株、苗、果实、籽粒、根、茎、叶、芽、花、花粉、组织、细胞和DNA、DNA片段及基因等。也就是说,种子、果实、树根、树苗及大树本身都属于林木种质资源,都受到法律保护,所以说上述行为违法,是不允许的。

  同时,《办法》在立法过程中也根据《种子法》和国家林业局的规定对此类行为进行了规范。《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林木种质资源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破坏。为了严格保护重要的林木种质资源,本条第二款规定: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林木种质资源。同时对于确需采集或采伐的特殊情况须经批准,《办法》规定:因科学研究、良种选育、林木种质资源更新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应当依法报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记者在《办法》中获悉,针对禁止行为还单独设立了一条罚则,旨在通过提高违法成本来增加林木种质资源保护的意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破坏林木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林木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林木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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