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新规 对律师违规行为“零容忍”
鲁网6月30日讯(记者 殷会丽)今天下午,山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省司法厅厅长王本群、副厅长冯军、副巡视员刘淼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惩戒工作规则》进行深入解读。
据介绍,山东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惩戒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6月1日经省委书记姜异康主持的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已正式印发,于7月1日起施行。
据山东省司法厅副厅长冯军介绍,律师队伍是依法治国的一支重要力量,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中央和省委对健全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和律师惩戒制度都有明确要求。律师违法违规惩戒与律师执业权利保障都是律师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存在着不可分割的密切关系。可以说,《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惩戒工作规则》是《关于进一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的姊妹篇,两者相互关联、相辅相成,“惩戒”的一手硬不起来,“保障”的一手也很难做到位。
“我们都知道,律师的执业权利,由法律赋予,也应在法律的框架之内运行,超出了法律范围,理应受到惩戒。如果惩戒工作不到位,在落实有关保障措施时就容易遭受质疑和抵触,进而受到限制,甚至使已有的保障举措流于形式。”冯军表示,从某种意义上讲,严肃查处极少数律师违法违规执业行为,是保障大多数律师执业权利的应有之义,也是维护整个律师行业声誉、为广大律师执业创造更好环境的必然要求。因此,在实践中,我们必须要坚持把保障律师依法执业与严肃惩处律师违法违规执业行为有机统一起来,做到保障、监管“两到位”。
冯军介绍,总体上看,山东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对律师惩戒工作是高度重视的。近年来,随着我省律师队伍不断壮大和业务量的不断增长,投诉现象有所增加,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实施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跟进不够及时,个别律管干部、律协惩戒委员会成员存在“不敢管、不愿管、不会管”的本领恐慌。
因此,《规则》专门用一章的内容对“监督和责任”作了具体的规定,明确规定:“司法行政机关查处律师、律师事务所违法案件不得徇私枉法、失职渎职、消极拖延,不得以当事人之间的和解代替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不得以行业处分代替行政处罚,也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行业处分。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这就是要通过规范管辖、受理、立案、调查、听证和决定各环节,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从维护律师行业声誉出发,坚决纠正“家丑不可外扬”“从轻处罚就是保护律师”的错误认识,对违法违规行为坚持“零容忍”,依法严肃处理律师队伍中的“害群之马”,坚决刹住行业歪风邪气,传递行业正能量。
新闻发布会上,司法厅副巡视员刘淼认为,《规则》的出台是律师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必将对下一步的惩戒工作产生积极影响。
刘淼从五个方面谈到了《规则》所起到的积极影响,一是《规则》明确了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属地原则,体现了律师管理“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规定在对投诉事项审查后,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要依据法定职责进行处理,体现了“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要求,有利于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明确管理责任、落实监管职责。二是《规则》明确了司法行政机关以职权查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情形。对于重大、敏感、复杂案件,规定由司法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立案,并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这必将有力遏制极个别律师的不法行为,维护律师行业整体形象。三是《规则》明确了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后,对律师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8种情形,有利于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形,做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四是《规则》明确了投诉事件的办结时限,将进一步提高司法行政机关的办事效率,及时查处违法行为。五是《规则》明确了对司法行政机关开展惩戒工作的监督和追责,对于司法行政机关落实监管责任,进一步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