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立法促进多元化解纠纷 明确主体职责分工

2016-07-25 08:25:00 来源:人民日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打印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日前表决通过《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促进纠纷多元化解工作。

  多元化解纠纷工作涉及主体众多,实践中易出现推诿塞责现象。《条例》明晰了各主体在多元化解纠纷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和作用。对各化解途径之间的程序转换、主体间的配合协同以及效力衔接,《条例》也有详细规定,并赋予调解协议一定的约束力。

  针对当事人不知道应该由哪个部门来解决纠纷的问题,《条例》在明确当事人可以依法自主选择纠纷解决途径的基础上,设定了各主体的纠纷解决途径告知义务。有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调解组织等,应当告知当事人纠纷多元化解途径,对不属于其职责范围的,应当告知其向有权处理的单位提出申请。对不适宜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纠纷,调解组织应当为当事人提供咨询意见。

  《条例》规定县(市、区)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鼓励有条件的商会、行业协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民事商事仲裁机构等设立商事调解组织,鼓励和支持个人成立调解工作室,律师事务所建立律师调解员队伍。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可以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将适合的纠纷化解工作委托社会力量办理,对社会组织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公益性调解组织及人员给予适当经费补助和补贴。(卞民德)(完)

责任编辑:王海燕
新闻关键词:山东立法促进化解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