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营改增”过渡方案 中央从市县划的收入省里给补助

2016-08-11 08:51:00 来源:济南日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打印

  山东近日出台《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省以下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我省提出,在保持现行省以下收入划分体制基本稳定的前提下,理顺省与市县增值税收入分配关系,确保市县财政平稳运行。

  方案的具体内容包括5项:(一)以2014年为基数核定省级返还和市县上缴基数;(二)所有行业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均实行中央与地方按50∶50比例分享;(三)省级保留的跨区域经营特殊企业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继续作为省级财政收入。(四)除省级保留企业外的一般企业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继续按照省与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15∶85的比例分成。其中,省级分成部分,预算执行中作为市县财政收入,属地征管、就地缴库,年终由市县通过体制结算上解省财政。(五)中央从市县上划的收入,省级通过基数返还方式补助市和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确保市县既有财力不变。此外,为支持欠发达地区加快发展,做好与2013年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政策衔接,20162018年,对省级因2013年体制改革从财政困难县(市、区)集中的税收收入继续给予全额返还,且在过渡期内,省级暂不参与分享市县耕地占用税。

  我省提出,方案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过渡期限按照国务院规定执行。

  来源:济南日报

责任编辑:王海燕
新闻关键词:山东营改增过渡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