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救助并不属于慈善活动 《慈善法》并未禁止

2016-08-31 17:44: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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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8月30日讯(记者 殷会丽)今天下午,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发布会获悉,个人求助与慈善募捐在主体等方面存在四个方面的区别,个人救助并不属于慈善活动,《慈善法》并未禁止。

  省民政厅副厅长李光杰说,《慈善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这是慈善法当中慈善募捐的定义,也是它的内容。而个人求助是自然人为解决自己或家庭的困难,请求社会公众给予帮助。

  个人救助和慈善募捐有四点不同:一是主体不同。个人求助主体是自然人,而慈善募捐主体是慈善组织。二是目的不同。个人求助目的是为了解决自身或家庭存在的困难,而慈善募捐只能基于慈善的宗旨,慈善的宗旨就是慈善法第三条规定的范围,一共六个方面。

  三是法律关系不同。个人求助主要产生民事法律责任;而慈善募捐不仅涉及捐赠人和慈善组织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还涉及行政机关与慈善组织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四是剩余财产的处理不同。个人求助中,赠与人将财产给受赠人后,财产的所有权随之转移受赠人,如果事先没有约定,剩余财产如何处理,包括到现在一直是实践中争议比较大的问题;慈善募捐中,按照《慈善法》第67条规定,慈善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有剩余的,按照捐赠方案或协议处理;如果捐赠方案未规定或捐赠协议未约定的,慈善组织应将剩余财产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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