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出台十二条新政促进“三个市民化”

2016-09-01 08:40:00 来源:大众日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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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山东省政府印发《意见》,实施若干财政政策,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使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地区的财政保障能力明显增强,“三个市民化”(全省外来务工人员市民化、城中村城边村原有居民市民化、其他农村地区就地转移就业人口市民化)进程明显加快,到2018年构建起支持新型城镇化发展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体系。

  《意见》提出12条政策措施,其中,明确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从2016年起,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现“两免一补”资金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资金随学生流动可携带。对各类涉及学生政策的转移支付,省级财政全部按照在校学生数及相关标准测算分配到市县,支持将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全部纳入接收地财政保障范围。

  在支持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就业服务体系和住房保障体系方面,将城镇常住人口和城镇新增就业人数作为省级就业补助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支持农业转移人口与当地户籍人口平等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在就业地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的进城农民,免费享受政策咨询、信息发布、职业指导等公共就业服务,并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技能鉴定、创业担保贷款及财政贴息等扶持政策。将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本地城镇住房保障范围,将公租房保障范围扩大到持有居住证的农业转移人口,符合条件的进城农民可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或申领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租赁补贴。

  支持完善统筹城乡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构建统筹城乡的基本养老保障体系。积极推进参保人员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险,确保城乡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支付结算、经办服务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对于居住证持有人选择参加当地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缴费,各级财政按照当地参保居民同样的标准给予补助。深入实施城乡一体的医疗救助制度,实现城乡居民救助政策、救助内容、救助条件和救助标准统一,支持将进城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当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将与企业建立稳定劳动关系或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农业转移人口纳入企业养老保险等城镇社会保障制度覆盖范围。

  山东要求加大财税政策实施力度,支持小城镇和农村新型社区产城融合发展,带动农村就地转移就业人口市民化。将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与新型城镇化有机结合,开展农村产业融合发展试点,采取先建后补、贷款贴息等方式,引导农产品加工、仓储、物流等农村二、三产业向县城、小城镇、产业园区集中,就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

  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成本分担机制以及财政政策支持动态调整机制。省级财政设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对“三个市民化”进展快、城镇化质量高的地区给予奖励,重点向农村人口进城落户多、农村新型社区纳入城镇化管理程度高、城中村城边村改造成效大、城镇化率提高快的地区倾斜;建立健全由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根据不同时期农业转移人口数量规模、不同地区和城乡之间农业人口流动变化、大中小城市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差异等,对转移支付规模、结构以及保障标准等进行动态调整。

  《意见》要求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分配办法。省级财政在测算相关支出时,将与接纳农业转移人口相关的基本公共服务支出需求全部按常住人口测算,增加对吸纳外来农业人口较多且民生支出缺口较大县(市、区)的转移支付。对当年农村人口进城落户人数增加较多的县(市、区),适当提高奖补系数。同时,建立省对下均衡性转移支付稳定增长机制,改进转移支付分配办法,增加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且财力水平较低地区的均衡性转移支付。

  山东还要求各地编制实施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规划和城中村改造规划,并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做好衔接。

  为消除进城落户农民的后顾之忧,《意见》特别强调要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强行要求其转让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不得以转让三项权益作为落户条件,并通过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为进城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三项权益创造条件。 (姜宏建)(完)

责任编辑:范金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