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小餐饮作坊达18万家!摊点需登记备案

2017-01-19 11:50:00 来源:齐鲁晚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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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煎饼果子、肉夹馍、驴肉火烧,这些街边小吃在让人们泛起口水,并成为一座城市特色美食文化的同时,背后的安全隐患也不容小觑。如何保证街边美食安全?18日,记者获悉,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规定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实行登记制度,对食品摊点实行备案制度,登记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同日,《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也获表决通过。

  中小学校周边划定

  禁止摆摊区域

  据初步统计,截至2015年底,全省纳入管理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点共有近18万家。这些销售品业态具有规模小、数量多、分布散等特点,一旦管理不到位,极易引发食品安全问题。为守护公众“舌尖上的安全”,我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将于今年6月1日正式施行。

  该条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方便公众的原则,划定食品摊点经营区域、时段,确定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禁止食品摊点经营活动区域,并向社会公布。在划定区域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城市管理部门根据群众需求,在不影响安全、交通、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等情况下,可以在城镇非主干道两侧临时指定一定路段、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

  考虑到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自身特点,条例在管理模式上坚持宽进严管,降低准入门槛,实行便捷的登记、备案管理。规定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实行登记制度,对食品摊点实行备案制度,登记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或者悬挂登记备案凭证、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公示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和食品安全承诺书等信息。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持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小作坊

  禁止生产加工酱油

  此外,《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还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点的生产目录设置了“禁区”,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下列食品:乳制品、罐头制品、果冻、冷冻饮品、酒类、饮料(含瓶、桶装饮用水)、酱油和食醋、预包装肉制品;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食品添加剂;国家和省、设区的市规定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其他种类。

  小餐饮不得经营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以及国家、省、设区的市规定禁止其经营的其他食品。食品摊点不得经营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散装酒、现制乳制品、散装食醋、散装酱油、散装食用油;国家、省、设区的市规定禁止其经营的其他食品。

  高危生产单位

  超300人需设安全总监

  18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还表决通过了《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该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高危生产经营单位重点进行了规范。规定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总监,并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承诺公告制度,建立并落实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

  为了充分保障并发挥工作在第一线的从业人员参与安全生产活动的权利和积极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可以提出批评、检举、控告;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

  条例明确了企业对安全的主体责任。违章指挥、强令或者放任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企业,将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若有以上行为,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为关注未成年人安全,条例规定,禁止生产经营单位接受中小学生和其他未成年人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禁止生产经营单位利用学校、幼儿园场所从事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活动或者作为机动车停车场。违者将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迁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随意抛弃病死动物

  最高可罚三千元

  2013年,黄浦江的“漂流猪”事件,曾引起社会关注,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处理已成为社会难点问题。18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还表决通过了《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该条例从今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提出强制性要求。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石晓介绍,条例明确规定,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染疫、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和动物产品以及其他有病害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收购、贩卖、屠宰和随意抛弃前款规定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

  条例规定,未对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随意抛弃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进行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行为人承担,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非法收购、贩卖、屠宰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和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此外,条例充分尊重市场经济运行规律,创新规定了强制免疫疫苗实行政府集中供应和自行购买两种方式。自行购买强制免疫疫苗的,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补助。规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可以自行购买国家批准使用的强制免疫疫苗,并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强制免疫疫苗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集中供应,属于政府采购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责任编辑: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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