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德文电动车鉴定为机动车续:骑行者事故责任将加重
鲁网6月19日讯(记者 徐坤)鲁网6月14日以《鉴定完毕!比德文小型电动三轮也属机动车范围》为题,报道了一起汽车与电动三轮车的刮擦事故,引发了对电动车三轮车属于机动车还是电动车的鉴定,最终鉴定机构认为比德文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
法律人士认为,如果消费者骑行的电动车鉴定为机动车,遇到交通事故,骑行者的责任可能会加重。因为机动车的监管标准和汽车是一样的。
鲁网报道的这起刮擦事故中,电动三轮车驾驶人被交警部门认定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记者在济南市交警支队历下区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看到,驾驶比德文电动三轮车的宋某因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通行的违法行为以及无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对该道路事故发生起作用大,过错严重。后依法认定驾驶比德文电动三轮车的宋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轿车驾驶员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鲁网获悉,早在2015年,北京市海淀区法院通报的一则案例,阐述了事故时因为电动车被鉴定为机动车车辆的性质而改变责任比例的承担。
案例显示,刘某乘坐杨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时,与王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碰撞,造成刘某受伤。后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杨某、王某、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等共计27万多元。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认为杨某驾驶的电动车属于机动车,应承担全部事故责任,并提出对杨某驾驶的电动车是否为机动车进行鉴定。后经法院委托鉴定属于机动车。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驾驶属于机动车的摩托车在人行道上逆行,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王某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行驶,对于事故的发生亦存在过错,且杨某的过错程度明显大于王某。综上,对于刘某超出交强险的损失,法院认定杨某承担55%的赔偿责任,王某承担35%的赔偿责任,刘某自行承担10%的损失。
法院表示,一般观念认为电动自行车为非机动车,行驶在非机动车道。但是,如果电动车已经超出非机动车的标准,经鉴定为机动车,则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比例承担时,可能会因为事故时电动车的车辆性质而改变责任比例的承担。
对于驾驶者责任的划分,山东平正大律师事务所赵金一律师表示,“大多数人认为这种三轮电动车为非机动车,但实际上却是机动车,应当按照机动车的管理规定执行。如果消费者在购买此电动车时,电动车没有标识为机动车、销售人员也没有明确告知的话,就属于涉嫌违规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