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将纳入公共信用体系

2017-08-24 08:44:00 来源:大众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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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青岛市公安局发布了《青岛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对违法停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不礼让斑马线、违法鸣喇叭等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了规范。

  《通告》明确,驾驶人、行人及其他交通参与人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服从人民警察的指挥。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将严格依法查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将纳入市公共信用体系。本通告有效期至2022年8月13日。

  据了解,《通告》还明确了14项禁止出现的重点交通违法行为,将作为青岛市开展道路交通秩序大整治的整治重点,具体包括,禁止机动车违法停放、违法临时停车。禁止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违法占用公交专用车道、应急车道。禁止机动车违法实线变道、违法强行变道、违法连续变道。禁止机动车不按规定安装号牌,故意遮挡、污损号牌,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使用假牌、套牌。禁止机动车遇阻塞违法滞留路口、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禁止机动车违法闯红灯、违法逆向行驶、违法驶入禁行区域。禁止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禁令标志通行。禁止机动车不按规定避让横过道路行人、违法鸣喇叭。禁止长途客车、旅游包车、校车等营运车辆超员、超速、疲劳驾驶、违规载货。禁止危化品运输车、建筑废弃物运输车等车辆超限、超速、超载、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禁止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驾驶摩托车不悬挂号牌、违反禁令标志通行。禁止驾驶员驾驶机动车不系安全带,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禁止驾驶员饮酒、醉酒、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禁止行人闯红灯、不走人行横道、跨越隔离栏。

  青岛重磅打造信用青岛 不讲信用后果很严重

  在青岛四类失信行为要小心了,我国将重拳惩治失信者!日前,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对重点领域和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这是国家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顶层设计的重大举措。记者从市发改委了解到,作为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首批示范试点城市,青岛先行先试,一张覆盖全社会的信用大网正在形成,失信者今后将面临严重后果。

  四类失信行为要小心

  《意见》提出,要对重点领域和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那么,哪些是重点领域,哪些是严重失信行为?

  第一类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

  第二类是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

  第三类是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

  第四类是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

  不讲信用后果很严重

  《意见》实施后,失信者将面临怎样的后果?

  如果失信,政府先要跟你“过不去”。例如,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股票发行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目前,青岛已出台《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以后跟政府“打交道”,都要出具信用报告,信用有问题,“办事”会很难。

  失信者会在行业内无法立足。《意见》明确提出,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就是说,政府会通过行政措施,让失信者在行业内无法立足。

  出境、买房、坐飞机、住星级宾馆,处处受限。《意见》指出,“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

  想贷款,不光要比别人多付利息,还可能贷不到。《意见》指出,要“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如果失信,以后想贷款,不光比别人多付利息,银行还可能不予贷款。

  单位失信,单位负责人也不能免责。《意见》指出,对企事业单位严重失信行为,在记入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的同时,记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信用记录。在对失信企事业单位进行联合惩戒的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也就是说,单位失信,单位负责人难辞其咎,会因为失信问题被惩戒。

  (据新锐大众、青岛日报综合报道)

责任编辑:范金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