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论文不再做硬性规定
鲁网10月22日讯 近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计委联合印发《山东省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条件指导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明确基层卫生高级职称分为医、药、护、技4类;参加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论文、科研不做硬性规定,加强医德医风考核,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标准》自2017年10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0月12日。
据介绍,新标准适用于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乡镇、社区及以下卫生计生服务机构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基层卫生高级职称分为医、药、护、技4类,正高级和副高级职称名称分别为:基层主任医师、基层副主任医师,基层主任药师、基层副主任药师,基层主任护师、基层副主任护师,基层主任技师、基层副主任技师。
《标准》规定,取得法定的相应专业执业资格并依法完成注册;按照规定完成继续医学教育培训;任现职期间在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进修时间累计6个月以上;任现职以来,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含合格)以上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参加评审。
《标准》对参评人员设置了学历门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聘任副主任(基层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或是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25年以上,聘任副主任(基层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专业技术职务8年以上的可以参评基层主任医(药、护、技)师。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聘任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取得博士学位,聘任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或是具有大学专科学历,聘任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专业技术职务8年以上的可以参评基层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标准》明确,参加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论文、科研不做硬性规定。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和分级诊疗的要求,将常见病、多发病诊治专题报告、病案分析资料、工作总结、医疗卫生新技术推广使用报告、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次数、健康档案管理数等作为评审标准的重要内容。重点考核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护理、康复等综合服务能力,承担公共卫生管理工作以及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综合管理、技术指导和乡村医生的培训等工作情况。加强医德医风考核,引导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突出工作业绩上下功夫。
值得注意的是,申报基层卫生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同一年度申报评审全省统一的卫生高级职称。取得基层卫生副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全省统一的卫生正高级职称时,需取得全省统一的卫生副高级职称后申报。
《标准》要求,各设区的市可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本评审条件指导标准,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市具体的评价标准。对不具备规定的学历、资历但长期扎根基层,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各设区的市可制定相应破格条件。(据新锐大众新闻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