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试点水资源税改革:从量计征,分类确定适用税额

2017-12-23 09:45:00 来源:大众日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打印

  从量计征,山东试点水资源税改革

  分类确定适用税额,税收入按20∶80比例在省市间进行分成

  记 者 姜宏建 方 垒 通讯员 孔 进 报道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日前,省政府印发《山东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实施办法》),明确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分类确定适用税额。

  我省是水资源严重短缺地区,人均水资源量不足全国的1/6。同时,用水浪费现象突出,缺水与粗放用水并存,水资源短缺问题已成为制约我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重大瓶颈。

  《实施办法》规定,水资源的纳税人为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同时,纳税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领取水许可证。另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用(排)水的;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等6种情况不缴纳水资源税。

  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地热、矿泉水暂不纳入水资源税征税范围。

  《实施办法》明确,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与现行水资源费制度相衔接,对一般取用水按照实际取用水量征税;对采矿和工程建设疏干排水按照排水量征税;对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不含循环式)冷却取用水按照实际发电量计征。

  按照中央统一部署,统筹考虑我省水资源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水资源节约保护要求,分类确定具体适用税额。其中,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取用地表水为0.4元/立方米、地下水0.8元/立方米;农业生产者(超规定限额)和农村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地表水为0.1元/立方米、地下水0.2元/立方米;特种行业和工商业等其他行业,分别制定了5-60元/立方米和0.4-6元/立方米不等的税额标准。其他取用水方式中,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用水适用税额为0.005元/千瓦时;疏干排水回收利用为1元/立方米、直接外排为2元/立方米;地源热泵取用水回灌利用为0.6元/立方米、直接外排为2元/立方米。另外,对超计划(定额)取用水的,超计划10%以内部分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2倍征收,超计划10%-30%部分按2.5倍征收,超计划30%以上部分按3倍征收。

  为支持农业生产、鼓励水资源循环利用、支持国防建设等,《实施办法》还规定了对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税,对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免税,对军队、武警部队通过接入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以外的方式取用水免税。

  《实施办法》规定,纳税人应当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的,按照最大取水(排水)能力核定取用水量。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水资源税收入按照20∶80的比例在省与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之间进行分成。对于同一市和所属县(市、区)内跨行政区域取用水的,由各市确定地方收入分配原则和分配比例;对于跨市或跨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取用水的,由两地协商确定水资源税收入分配比例,省财政通过年终体制结算办理有关调整事宜。

责任编辑:宋莉